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电子版(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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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电子版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电话:_ 传真:_邮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第二条委托事项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壹、裁员方案设计:贰、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叁、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肆、规章制

2、度及员工手册拟定;伍、其它:服务语言要求: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

3、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9、针对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务作为完成服务的标志:就该项目有关法律问题,应甲方之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10、服务时限要求: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收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务时除外。11、乙方联系人:_ 电话:_e_mail:邮编:联系地址: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第四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2、甲方

4、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4、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_ 电话:_e_mail:邮编:联系地址:双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

5、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第五条代理费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

6、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二)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元(大写:圆)。(三)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开户行:开户名:帐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

7、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贰、包干;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1、甲方

8、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9、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

10、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北京市

11、朝阳区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电子版(二)合同编号:(_)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就纠纷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1.一审;2.二审;3.执行;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第二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12、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

13、调查取证。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6.乙方律师不得

14、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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