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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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委企 2011 35 号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南京市国有企业 (包括市国

2、资委出资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 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 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 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第七条

3、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 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 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 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 15 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 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

4、监管企业备案。第九条 出租企业的房产租赁,应统一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拟招租房产信息,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以BOT/TO破式招租的按照招投标程序 办理。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条 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 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 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 单次出租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可由出租企业根据市场参考价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租赁底价。 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评估报告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 出租企业应当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发布拟招租的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房产的位置、面

5、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二)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五)招租的形式;(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七)报名地点和方式;(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九)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资料可以在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第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 出租企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报名者时, 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竞投方式确定承租人。 经公开征集无报名者

6、时, 经出租企业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第十四条 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出租企业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房屋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第十五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应当与出租企业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六)提前终止约定;(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八)其他条款或约定。第十六条 房产招租结束后

7、15 天内, 出租企业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备案。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十七条 房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第十八条 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对面积较小的房产( 100 平方米以下),一般不超过3 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 5 年; 对 100 平方米以上的房产, 租赁期可根据行业性质、 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 原则上一般办公不超过3 年, 生产经营不超过5 年, 商业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不超过15年,以BOT/TO破式招租的商业经营房屋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

8、, 确需对外出租的, 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第十九条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三年期内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届满前3 个月, 租赁户应向出租企业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 在无拖欠租金行为、 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 经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批准后, 出租企业可于租约到期前1 个月内, 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户续签租房协议并上报备案。第二十条 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房产必须由出租企业依照协议到期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第二十一条 出租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

9、屋动迁或拆除的, 出租企业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 并解除租赁协议, 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严禁私自出租国有企业的房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房产出租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 造成实际损失的, 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 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 原租约履行结束后,

10、 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原租约中显失公允、 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 有关企业应尽快清理到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区县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出租企业的土地、场地等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11、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定义、符号、缩略语4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

12、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5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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