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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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工作日:也称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日是每日8小时,每周 40小时。公司是指一般依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

2、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 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简答题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含义: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由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群所组成。(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A、市场主体法 B 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 C 市场管理规则法 D 市场体系法 E 市场宏观调控法 F 社会保障法 G 涉外经济法 H 中介、仲裁法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1

3、)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4)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

4、的制度。(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2)

5、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

6、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5、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6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8、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9、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剧刑事责任的。 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改变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劳动合同

10、应当和可以约定的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除法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案例题1、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11、。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

12、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2、某学生拿着简历,(就业推荐表),顺利找到工作,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02.20-2007.02.19),试用期为两个月,在2006年5月1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不 承担责任,说该生未毕业,所以不完全归我企业管。(1)该生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答:(有) 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就

13、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2)该应届生是就业还是勤工俭学?答:(就业)勤工俭学是指在校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本案中学生行为是就业。(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有效)双方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名股东中一名为执行董事,一名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

14、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和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请问:(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组织机构是否合法?(2)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两人,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2)不妥当。丁某在财政局工作

15、,身份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丁某不得在营利性的百货公司中担任总经理的职位。(3)丁某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丁某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他自己买来的衣服,是一种利用自己职权的关联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丁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4、工厂拒付加班费,当地两职工代表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8天后受理,三月后裁决。(1)争议的性质:两名职工代表200多名职工,属于集体案例,应使用特别仲裁程序。(2)A、应该在3月内决定是否受理B、集体劳动争议应在15日内结案C、结议后应向当地政府汇报,后再结案,而文中没有汇报。所以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知识点1、我国开始走上法制道路的起点:改革开放,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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