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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协议书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奶茶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包括:,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至期限截止日后,如公司正常经营,各 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年为周期自动延续。第四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出资比例为。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出资比例为。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
2、),出资比例为。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出资比例为。5、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 投资人造成的损失。6、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 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 目、新增设施时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 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盈余分配: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 15日分配上月经 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 (包括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 ,含上月亏损)外的营 业结余。除预留一部分利润用于后续经营发展, 剩下的余额由协 议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 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 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 据,按比例承担。(特别约定:债务
4、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
5、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
6、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 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 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 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负责负责负责负责鉴于承担较多事务
7、,参与全程经营,同意每月以元薪资作为的劳务补偿。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 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 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e、 处理流动资金元以上的。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 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8、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 造成合 伙企业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 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 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
9、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 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 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 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
10、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办法进行 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 议第五条第四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 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
1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 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 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 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八、九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 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伙人之间共同协 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处理。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 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 内容为准。(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四)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并按手印):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并按手印):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字并按手印):签订日期:年月日丁方(签字并按手印):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