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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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学生,要求在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和学业成绩排名均达到前5%,且符合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课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和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第七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并须在每学年9月15日之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申

3、请材料。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相关领导、学工办相关领导、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课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学院评审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各学院每学年9月10日前向学生资助办公室上报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第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9月20日之前初审学生材料,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学生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各学院每学年9月21日至9月30日通过

4、单个答辩的方式终审学生获奖资格。学生须准备答辩材料和PPT,评选结果由评委无记名投票决定。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奖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上报全国学生管理中心。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并承诺完成一定数量的社会公益劳动。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放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07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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