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明证其义含料资听视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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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周永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高速开展和推广应用,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在1981年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像机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展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明。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予以规定;自199

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及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在1996年3月17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从而视听资料在我国三大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全面确立,都把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证据,进而完善了我国证据制度。视听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应用而其容更加丰富,视听资料的含义概念表述也多种多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因受其摄录条件、过程、方式、制作等因素的影响而较难把握,本文就综合现有多方视听资料的概念、归纳视听资料涵盖容种类、结合生物学视听概念及形成过程,综合论述视听资料的本质含义;通过分析总结视听资料特点、声像司法鉴定工作的

3、实践经历,论述视听资料审查要点进而确认其证明力,在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方面加以探讨交流。一、 视听资料的含义(一)在本文论述视听资料的含义时,我们需先来看一下目前关于视听资料概念的多种表述:1、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片、电视录像、 资料、微型胶片、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12月第1版,第231页)。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反映出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编号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群、

4、傅文光编著 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大学1993年4月第1版,第113页)。3、视听资料是指录有声音或图像,具有再现功能的录音带、录像带: 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利用科技手段制成的资料。(皮纯协等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1993年7月第1版,第145页)。4、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被保全的证据,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大学1990年1月第1版,第135页)。5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光中主编:刑

5、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12月第1版,第180页)。6、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第1版,第356页)。7、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如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扫描资料等。(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12月修订版,第219页)。8、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新民事

6、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关视听资料概念的表述虽然有很多种,但主要在于一些存储方式、形成方式上的列举差异,都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有关案件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带、录象带、磁带等,也称之为声像资料、音像资料、音像证据。在视听资料概念的表述中,都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二)在视听资料含义的阐述中,为了探寻视听资料的本质,我们应当明确视觉和听觉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1、视觉是一个生理学词汇,光作用

7、于视觉器官,使其感受细胞兴奋,其信息经视觉神经系统加工后便产生视觉(vision)。通过视觉,人和动物感知外界物体的大小、明暗、颜色、动静,获得对机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信息,至少有80%以上的外界信息经视觉获得,视觉是人和动物最重要的感觉。2、视觉形成过程是光线角膜瞳孔晶状体(折射光线)玻璃体(固定眼球)视网膜(形成物像)视神经(传导视觉信息)大脑视觉中枢(形成视觉)。3、听觉的是指声波作用于听觉器官,使其感受细胞兴奋并引起听神经的冲动发放传入信息,经各级听觉中枢分析后引起的感觉。4、听觉形成过程是外界声波通过介质传到外耳道,再传到鼓膜。鼓膜振动,通过听小骨传到耳,刺激耳蜗的毛细胞而产生神

8、经冲动。神经冲动沿着听神经传到大脑皮层的听觉中枢,形成听觉。人类的感觉有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视听资料是指视觉、听觉方面的,由视觉和听觉的形成过程可知,视听资料是通过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我们可以把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都可以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音像资料,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它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它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或激光视

9、盘、 资料、雷达扫描资料、微缩胶片、电子计算机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影、音资料等。(三)视听资料依据视听特点可分以下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音响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总之,视听资料是通过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我们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诉讼

10、或非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开展,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储存、复原再现方式的不断更新、视听资料的容将更加多样化,但其本质还是对光信号、声波信号的再现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资料。二、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主要在于其容的真实程度、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作用大小。(一)要阐述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明确视听资料的特点:1、视听资料的高科技性视听资料的信息载体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其制作、保存、显示分别需要专门的摄录、存储、播放设备,比其他证据形式具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带有明显的当前科学技术运用性质。视听资料记

11、录和再现案件原始的真实情况,所包含的案件信息量是很大的,但不必象其它证据一样为了证明详尽建立很大的档案资料,包含同样的案件信息,因为视听资料存储技术的特点,占用的空间相对于其他证据是非常小的。因为视听资料的声音、图像、数据是以声、光、电及其它粒子形式存在,这就决定了视听资料具有信息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保存的特点。在证据携带、存储、证据采集,、保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来说,因为科学技术的应用从而使局部证据实现现代化。2、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视听资料往往是对一定时间持续的音响、影像进展录制,当这一动态过程得到重现时,具有动态的直观性。如录音资料,不但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言所表达的容

12、,还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调、语速等特征。录像资料则可反映,案件的环境特点,案件的直观性很强,视听资料对于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有着独特的优势。视听资料不同于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形态特征、数量、质量、理化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通常反映案件的中的局部情况,为个别的片段。而视听资料能够连续地反映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通过视听资料,能够更全面更好的直接的了解到案件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达、法律事实的发生、案件开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视觉、听觉的直观性是其他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通常所不具有的。3、视听资料的记录信息客观可靠性视听资料未经过伪造,即为原始的视听资料

13、,一般来说,视听资料比其它证据更具有客观可靠性。因为视听资料形成方式是关于案件真实情况可听、可视的原始证据。在记录的过程中,当事人难以把其主观因素强加进去,而且大局部视听资料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录制的,这样就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我们运用视听资料,再现案件有关过程时也不受任何人的记忆、表达、心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再现多少次都不会变化,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的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够准确的记录与再现当时发生事件、经过和具体情节画面,所以原始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4、视听资料的易被伪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

14、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录音机、摄象机、录音等摄录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的制作已经变的更加容易,其应用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开展不仅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它比其他证据更容易被剪辑编辑,而且这种剪辑编辑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样易留有比拟明显的添加涂改痕迹或可显现观察的潜在痕迹,在视听资料的鉴定中具有相当的难度,以往传统的听辨检验已不能满足要求,需通过对语音图谱的识别来认定是否被剪辑编辑,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必须借助一定的科学鉴定技术,这样才能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得以表达,发挥其证明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不仅有动态直观、记录信息客观可靠性,还有易被伪造性,由于视听资料通

15、常是利用专门工具、器材,运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存储技术由人工制作而成,在受理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对自己有利的目的,会运用剪辑、组合等手段来伪造证据,使得其与原来的视听资料容完全不同甚至相反,从而改变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通常会用如下手段来改变其容:(1)通过剪辑、删除方法将视听资料中对自己不利的容局部去除而仅保存对自己有利的容;(2)通过重新编辑的方法来伪造,可以借助处理软件对原始视听资料的容进展调整、重新排列顺序,如用图像、录音处理软件编辑处理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3)通过消磁的方法来伪造。(二)针对视听资料的特点,在视听资料检验实践中,我们为了确认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是否被伪造,再现视听资料所包含的信息,在检验工作中对视听资料在以下方面进展检验、处理,总结如下:1、视听资料的完整性检验,即确认声像资料是否有开场、完毕、删除、添加、篡改、编辑等特征,声像资料是否完整的专门性工作。2、说话人鉴定,也叫声纹鉴定、话者识别、语音同一认定,利用专业设备仪器(如语音工作站、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说话人的语音进展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同一人的检验活动。进展话者确认的案件,要有案件发生过程中作案人的说话录音(检材录音),和案件提供的嫌疑人的说话录音(样本录音)。3、噪音降除,就是通过应用软硬件对含有噪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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