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模板(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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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模板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以下简称“本_”),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_,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1.2一方:是指加入本_,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_成员。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

2、署本协议,加入本_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_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_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_成员提交到本_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_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

3、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_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第三条权利和义务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_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3.2经过_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_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_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_成员共同享有。3.3_成员在倡

4、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_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_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_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_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_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3.5倡导性建议被_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_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3.6一旦被_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

5、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3.7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3.8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3.9对于_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_成员的合法权利

6、。3.10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3.11各方同意将在本_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_,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第四条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第五条保密5.1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5.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5.3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第六条费用6.

7、1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6.2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6.3_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_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第七条通知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第八条_及适用法律8.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_,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_委员会,按照申请

8、_时该_委员会现行有效的_规则进行_。_地点在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_的各方均有约束力。8.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其他9.1本协议自本_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年,除非根据_或本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9.2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_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可方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可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9.3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

9、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_的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9.5一方退出本_的,同时退出本协议。9.6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_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订约方(签章):_ 订约方(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模板(二)甲方:_乙方:_,身份证号:_鉴于:乙方是甲方聘用的从事岗位的专业人员;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将涉及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商标权和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为保护甲方

10、的知识产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如下一、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其他所有的权利或保护形式,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登记。“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作品、论文、报告、文件、图画、肖像、产品理念、服务理念、照片、底片、录音/像带和母带、电脑程序、源代码、结果代码、原型、研究数据和文件、样本、

11、日志、报告和其他材料(总称“职务作品”)特别是,下列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非全部):二、知识产权归属1、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全部属于甲方:A.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B.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两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D.主要利用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E.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除非乙方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在乙方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形成

12、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作品或产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全部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甲方:_ 乙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模板(三)甲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与乙方在任职前、任职期间及任职后的发明和作品的权利归属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任职前的发明和作品1.1定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

13、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进、商业秘密等。1.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否则,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乙方承诺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1.3保留: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

14、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1.4许可1.4.1许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1.4.2责任: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1.4.3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第二条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2.1职务发明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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