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卷宗目录封面.doc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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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 北 长 久 律 师 事 务 所民 事 卷 宗【2008】长久民商字第 号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结案方式判 决委托人王新菊 袁樊 袁益先 王玉芝承办律师骆修锋收 案日 期2006年12月13日结 案日 期2007年4月15日诉 讼参加人抗诉机关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王新菊 袁 樊袁益先 王玉芝李广林审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级再 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监字第91号审理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

2、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归档日期2007年7月15日档案号数卷内页数 页保存年限 年立卷人骆修锋审核人档案类号备注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结 案 小 结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受案时间2006年12月13日委 托 人王新菊结案时间2007年4月15日结案形式判 决承 办 人骆 修 锋案情简介2003年2月7日,李广林雇请委托人王新菊的丈夫袁付忠驾驶电麻木托运500余斤酒精,李广林坐在放酒精桶的车厢内。行至长虹路诸葛亮广场路段时,袁付忠驾驶的电麻木被吉星利公司出租车撞毁,酒精起火将袁付忠当场烧死,麻木车及富康出租车被烧毁,李广林被烧成重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

3、员负主要责任,袁付忠负次要责任,李广林不负责任。2003年6月,王新菊等起诉出租车公司及车主,樊城法院认定其总损失为167734.5元,判决出租车公司及车主赔偿60%,自负20%,其余20%未作处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诉李广林。其后王新菊等起诉李广林,要求李赔偿其损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有关资料后依法提起抗诉。王新菊找到骆修锋律师请求代理此案再审诉讼,骆修锋律师为减轻王新菊的家庭负担,便主动让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免收代理费。接受此案后,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与此案有关的1

4、1份裁判文书,查阅了大量资料,理清了办案思路,准备了完善的代理资料。经过办案律师的积极努力,再审时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新菊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办理完毕后,襄樊晚报在2007年7月6日“新周刊人与法”专栏以新菊打公司作了整版详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审 核 人湖 北 长 久 律 师 事 务 所民 事 卷 宗【2007】长久民商字第 号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结案方式

5、判 决委托人王新菊承办律师骆修锋收 案日 期2007年7月20日结 案日 期2008年3月6日诉 讼参加人再 审 申 请 人被 申 请 人李广林王新菊 袁 樊袁益先 王玉芝审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级再 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监字第40号审理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归档日期2008年4月8日档案号数卷内页数 页保存年限 年立卷人骆修锋审核人档案类号备注民 事

6、 代 理 案 件 结 案 小 结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受案时间2007年7月20日委 托 人王新菊结案时间2008年3月6日结案形式判 决承 办 人骆 修 锋案情简介2003年6月,王新菊因丈夫袁付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到樊城法院起诉肇事方出租车公司及车主,要求赔偿其损失总计167734.5元。但樊城法院判决中对20%的份额未作处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诉酒精托运人李广林。后王新菊等起诉李广林,要求李赔偿其损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承办律师骆修锋指导王新菊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为其提

7、供再审诉讼的法律援助,襄樊市中院2006襄中民监字第91号判决书支持了王新菊的诉讼请求。但李广林又不服再审判决,通过各种途径向襄樊中院申请再审,襄樊市中院竟然又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骆修锋律师再次接受法律援助指派,为王新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由于此次审理过程案外因素影响甚大,为了切实维护王新菊的权利,代理律师不仅重点准备了庭审资料,还帮助王新菊准备了有关信访资料,让其通过信访途径向各级领导反映案件情况。中院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表示将减轻李广林的赔偿责任,但将协调各部门为王新菊方补足其诉讼请求数额。后来虽然判决将李广林的赔偿数额从33546.9元降至13418.76元,但中院又协调民政部门、樊城法院等

8、各单位将王新菊的应得赔偿数额补足至3万余元,并为王新菊等办理了低保待遇。此案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监字第91号、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13418.76元。审 核 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民事卷宗承办部门民商事务部【2007】长久民商终字(个)第 号案 由工伤赔偿结案方式判 决承办律师委托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 樊张善福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陈涛张善福收 案日 期2007年11月14日结 案日 期2007年11月30日审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

9、民法院审 级二 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二终字第516号审(办)理结果一、撤销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07)襄城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归 档日 期2008年02月25日档 案号 数卷 内页 数保 存年 限五 年立卷人审核人李文松档 案类 号备 注湖 北 长 久 律 师 事 务 所民 事 卷 宗【】长久民字第号案 由结案方式委托人承办律师收 案日 期结 案日 期诉 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审理法院审 级法院案号审理结果归档日期档案号数卷内页数 页保存年限立卷人审核人档案类号备注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结 案 小 结案 由返还定金纠纷受案时间2007年4月10日委 托 人苏德海结案时间2007年11月10日结案形式撤诉承 办 人何群涛案情简介结果撤诉审 核 人卷 宗 目 录序号名 称1申请书2经济困难证明3法律援助审批表4决定援助通知书5法律援助指派函件6授权委托书7调查笔录8证据材料9仲裁申请书10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协议书11法律援助结案报告12受援人反馈意见表13其它材料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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