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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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2009 年 1 月 14 日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这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准设立将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整个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了北海出口加工区和钦州保税港区,目前正在进行申报审批的还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使社会各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将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保税港区及其功能(一)保税港区的概念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

2、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等6个保税港区。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国际中转;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6、商品展示;7、研发、加工、制造;8、港口作业;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

3、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三)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保税港区主要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众多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关功能。国际中转。设立保税港区可以使我国港口具有国际中转功能。国际配送。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开展面向国内和国境外的货物国际分拨、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国际配送业务。国际采购。区内设立国际采购中心进行商品采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在区内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加工,向世界外分销;国外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商业性

4、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际转口贸易。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区可予保税。境外货物入出区免验许可证,免出口配额管理。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四)企业可以在钦州保税港区开展的业务1、国际中转和国际配送业务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开展面向国内和国境外的货物国际分拨、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国际配送业务,可以从事

5、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2、国际采购业务企业可以在区内设立国际采购中心进行商品采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在区内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加工,向世界外分销;国外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商业性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3、出口加工业务企业可以在区内开展出口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区可予以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

6、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4、集装箱装卸运输和口岸增值业务企业可以在区内进行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无船承运、海运集装箱堆场以及开展集装箱装卸、堆放

7、、集装箱拆拼箱中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提供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等业务。5、仓储和商业性加工业务企业可以在区内从事仓库设施的投资、建设、租赁,商品的保税存放,境内外期货商品的仓储和交割业务,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可以对区内存储的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类、分装、挑选、贴商标、刷头、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6、展示交易业务区内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分销中心、举办商品展示会、从事境外商品和非保税港区商品的展示、展览、交易以及相关咨询代理、技术培训和物流服务,可以发展大宗商品国际交易中心业务。7、航运物流业务企业可以在区内开展报关检测、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理货、货运保

8、险、船舶保险等航运物流服务业务以及设备租赁等其他服务。二、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国务院为推进区域整合试点而批准的、在保税物流业务集中的内陆地区设立的一种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具有的功能和享受的政策与保税港区相同。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条件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

9、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3)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

10、力;(4)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功能作用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

11、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1)商业零售;(2)生产和加工制造;(3)维修、翻新和拆解;(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

1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四、出口加工区(一)出口加工区的设立条件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1)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2)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超

13、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晨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6)出口加工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7)出口加工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

14、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8)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二)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作用(1)出口加工区内设置的企业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2)国内原材料、

15、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三)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税收政策(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3)区内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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