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62787015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709(颁布时间)20000801(实施时间)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堤坝管理,充分发挥堤坝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堤坝,包括河道、湖泊的堤防和水库大坝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市、县(市、区)管理的堤坝。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2、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各级堤坝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堤坝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堤坝,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六条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一)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和郑集

3、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二)丁万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三)黄河故道:丰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十米;铜山县、睢宁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三十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市区段京沪铁路以东、三环路以西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第七条下列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一)云龙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北沟口外二十米;(二)崔贺庄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五十米(有截渗沟为沟外口);(三)阿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二十米;(四)高塘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

4、坡脚外一百九十五米;(五)庆安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截渗沟外口小子堰。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库区按照设计最高洪水位线确定。第八条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堤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

5、险。第十条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常运用、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第十一条堤坝发生崩塌或者随时可能发生崩塌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抢险。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紧急情况下维修加固堤坝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临时占用土地取土的,可以占用后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在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应当设置防浪林

6、、护堤林带、护坡草皮、排水沟、挡水子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大坝应当种植草皮,不得插条植树。土质较差的堤坝、洪水可能诱发崩塌的堤坝以及重要地段的堤坝,应当用块石、混凝土等护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堤坝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堤坝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十五条堤坝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一)在堤身、坝身种

7、植农作物;(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三)在防汛抢险或者堤坝泥泞禁止通行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堤坝上行驶;(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五)在河道和水库内炸鱼;(六)在河道和水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七)毁坏护坡护库草皮或者块石;(八)在堤身、坝身扒口;(九)在堤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采石、打井、取土、建窑、修建坟墓、开挖鱼塘、围垦、陡坡开荒、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十)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

8、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

9、、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市城区内提防设施的管理,适用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苏人函200011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