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2783278 上传时间:2024-02-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0.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发布日期】2015-04-15【生效日期】2015-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 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 案件,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 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 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 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

3、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 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

4、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 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当事

5、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 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 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 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 立案。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 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

7、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 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 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 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 立案等诉讼服务。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 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 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 用本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