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所谓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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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适:所谓法家一、论“法家”之名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读了上章的人当知道慎到属于老子、杨朱、庄子一系;尹文的 人生哲学近于墨家,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又当知道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墨家的 法的观念,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 并无所谓“法家”。中国法理学当西历前三世纪时,最为发达,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 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 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讲, 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并不限于汉书艺文志所谓法家。二、所谓“法家”的人物

2、及其书(一)管仲与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书大概是前三世纪的人假造的, 其后又被人加入许多不相干的材料(说详第一篇),但此书有许多议论可作前三世纪史料的 参考。(二)申不害与申子:申不害曾作韩昭侯的国相。昭侯在位当西历前358至 333 年,大概申不害在当时是一个大政治家(韩非子屡称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说: 申 子蔽于势而不知智。由势谓之,道尽便矣。”)韩非子定法篇说: 申不害言术而公孙 鞅为法。 ”又说: 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 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顾千里校疑 当作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

3、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依此看来,申不害虽 是一个有手段(所谓术也)的政治家,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今申子书已不传了, 诸书所引佚文,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置法而不变等语,似乎不是申 不害的原著。(三)商鞅与商君书:卫人公孙鞅于西历前361 年入秦,见孝公,劝他变法。孝 公用他的话,定变法之令, 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史记云: 令民为什 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与此互相印证)。 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篇)。公孙鞅的政策只是用赏罚来提倡实业,提 倡武力(史记所谓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是也)。这种政策功效

4、极大, 秦国渐渐富强,立下后来吞并六国的基础。公孙鞅后封列侯,号商君。但他变法时结怨甚多, 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车裂之刑而死(西历前338 年)。商君是一个大政治家,主张用严 刑重赏来治国。故他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 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子定法篇)。又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新 序)。这不过是注重刑赏的政策,与法理学没有关系。今世所传商君书二十四篇(汉 书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后的人假造的书。徕民篇说: 自魏襄以来,三晋之所 以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 ”魏襄王死在西历前296 年,商君已死四十二年,如何知他的谥 法呢?徕民篇又称长平之胜”,

5、此事在前260 年,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书中又屡称秦 王。秦称王在商君死后十余年。此皆可证商君书是假书。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没 有法理学的书。以上三种都是假书,况且这三个人都不配称为 法家”。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产、 申不害、商君都是实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学家,故不该称为 法家”。但申不害与商君 同时,皆当前四世纪的中叶。他们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发生一种思想上的影响。有了他 们那种用刑罚的政治,方才有学理的法家”。正如先有农业,方才有农学;先有文法,方才 有文法学;先有种种美术作品,方才有美学。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说那些学理的 法家” 和他们的书:(四)慎到与慎子:见上章。(五)尹文与

6、尹文子:见上章。(汉书艺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错的。)(六)尸佼与尸子:尸佼,楚人(据史记孟荀列传及集解引刘向别录, 班固以佼为鲁人,鲁灭于楚,鲁亦楚也。或作晋人,非)。古说相传,尸佼曾为商君之客; 商君死,尸佼逃入蜀(汉书艺文志)。尸子书二十卷,向来列在杂家。今原书 已亡,但有从各书里辑成的尸子两种(一为孙星衍的,一为汪继培的。汪辑最好)。据 这些引语看来,尸佼是一个儒学的后辈,但他也有许多法理的学说,故我把他排在这里。即 使这些话不真是尸佼的,也可以代表当时的一派法理学者。(七)韩非与韩非子: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与李斯同受学于荀卿。当时韩国削弱, 韩非发愤著书,攻击当时政府 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

7、”。因主张极端的 功用”主义,要国 家变法,重刑罚,去无用的蠹虫,韩王不能用。后来秦始皇见韩非的书,想收用他,遂急攻 韩。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按史记所说。李斯劝秦王急攻韩欲得韩非,似乎不 可信。李斯既举荐韩非,何以后来又害杀他。大概韩王遣韩非入秦说秦王存韩,是事实。但 秦攻韩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后因李斯、姚贾的谗言,遂收韩非下狱。李斯使 人送药与韩非,叫他自杀。韩非遂死狱中,时为西历前233 年。汉书艺文志载韩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 如初见秦篇乃是张仪说秦王的话,所以劝秦王攻韩。韩非是韩国的王族,岂有如此不爱 国的道理?况且第二篇是存韩。既劝秦

8、王攻韩,又劝他存韩,是决无之事。第六篇有 度,说荆齐燕魏四国之亡。韩非死时,六国都不曾亡。齐亡最后,那时韩非已死十二年了。 可见韩非子决非原本,其中定多后人加入的东西。依我看来,韩非子十分之中,仅 有一二分可靠,其余都是加入的。那可靠诸篇如下:显学、五蠹、定法、难 势、诡使、六反、问辩。此外如孤愤、说难、说林、内外储,虽是司马迁所举的篇名,但是 司马迁的话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举庄子:渔父、盗跖诸篇,皆为伪作无疑)。 我们所定这几篇,大都以学说内容为根据。大概解老、喻老诸篇,另是一人所作。 主道、扬搉(今作扬权,此从顾千里校)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储说 左上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其余的更

9、不可深信了。三、法按说文,“灋,(井刂)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据 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一个作“佱”,从亼从正,是模范之法。一个作“灋”, 说文云:“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是刑罚之法。这两个意 义都很古,比较看来似乎模范的佱更古。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惟作五 虐之,曰法。”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灋字从廌 从去,用廌兽断狱,大似初民状态,或本是苗民的风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初多含 模范之义。易蒙初

10、六云: 发蒙利用人,用说。句桎梏以往,吝。”象曰: 利 用人,以正法也。 ”此明说用人”即是用正法”。”是范, 法”是模范, 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 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法字正作模范解(孔颖达正义: 垂为模范,故云谓之 法)。又如墨子法仪篇云: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 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这是标准模范的法(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辈,法” 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墨辩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论“法”的观念)。

11、佴,所然也。经说曰:佴 所然也者,民若法也。佴字,尔雅释言云: 贰也。”郭注: 佴次为副贰。”周礼: 掌邦之六典八法 八则之贰。 ”郑注: “贰,副也。 ”我们叫抄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 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 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 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 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话,便 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说: 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墨子的 尚同主义”要一同天下之义”,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

12、,必皆非之”。故荀子说 他偏重齐”字,却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齐。后来别墨”论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 一致的行动,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这种观念 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 了。上文所引墨辩论法字,已把法的意义推广,把灋佱两个字合成一个字。易经噬 嗑卦象传说: 先王以明罚饬法。法与刑罚还是两事。大概到了别墨时代(四世纪中叶 以后),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如尹文子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 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

13、是也。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即是不变之法, 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第二种齐俗之法”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 必热”、圆无直”(皆见墨辩)等等。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单指这第三种 (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第四种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 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苟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 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抚私、 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故韩非子定法篇说:法者,宪令

14、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又韩非子难三篇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又慎子佚文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释史百十九卷所辑)。这几条界说,讲“法”字最明白。当时所谓“法”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 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 (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四、“法”的哲学以上述“法”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的观念进化的小史。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 (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第一,

15、千万不可把“刑罚”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罚 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才发生的。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 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 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 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 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 种遗毒的势力。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 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 道: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 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 之世,郑其败乎!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前513 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 书铸在鼎上。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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