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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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一、为了规范我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更好地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_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1、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_、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标志;2、动物检疫证明;3、动物检疫、监督业务印章;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7、其它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

2、全严格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表登记。对购进、回收、销毁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购目清楚,日清月结。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购领和发放程序:(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农业部或省定点厂家订购;(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省动物机构购领;(三)负责动物检疫单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四)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向所在单位领取;(五)其他有使用证照标志权的单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六)严禁超越辖区,做到向无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用证单位要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

3、志的计划工作。每年_月_日前将下年度的用证计划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所于_月_日前向农业部或者定点厂家报年使用订购计划。七、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取规定任务指标的管理方式,各市县每年使用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在统计量占出栏大中家畜数量(张数)的_%以上;每年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当达到屠宰检疫数量(张数)_%。其它检疫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八、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用证单位必须使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应用和填定规范。若因出证不当或填写不规范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出证单位和出证人承担。九、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

4、标志要遵循“以旧换新”为原则,要如数回收旧的证照存根或副本,并保存二年以上证照存根或副本,涉及财务管理的按财务规定处理。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的规定领导和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根据_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设定、生产、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计划、发放、使用、监督工作。第

5、四条国家对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实行统一设定、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并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二章设定第五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合格、检疫标志和动物检疫印章、验讫标志;(二)动物标识;(三)监督检查签证专用章;(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五)_兽医证书、证件;(六)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第六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农业部尚未设定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要求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省使用。第三章生产第七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

6、、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厂家,实行定点生产。第九条下列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监制:(一)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二)动物标识;(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四)_兽医证书、证件;(五)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第十条下列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监制:(一)检疫专用章;(二)签证专用章;(三)检疫标志、验讫印章、验讫标志。第十一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_生产,并及时向农业部报送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供应等情况。第四章发放

7、第十二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统一订购。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逐级上报订购计划。需要追加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计划的,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前通知生产厂家。第十三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应当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逐级发放:(一)生产厂家应按时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供应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二)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向上一级监督机构购领;(三)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向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购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超越行政区域、级别发放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对非使用单位发放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第十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发放、领取登记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设立台帐,实施信

8、息化管理。第五章使用第十五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制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部按照规定核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_兽医证书、证件。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使用动物检疫专用章、签证专用章、验讫印章和验讫标志。第十八条证章标志及证章标志有关的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一)动物检疫合格存根保存不少于_年,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保存不少于半年;(二)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自许可行为撤消之日起保存_年;(三)其他证章标志和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第十九条动物

9、卫生证章标志及相关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销毁处理。第二十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规定,将上一年度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情况上报农业部。第六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定点生产厂家有下列行为的,由农业部或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其定点生产或供应资格:(一)不按照标准和规定生产、供应证章标志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证章标志生产和供应情况的;(三)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供应证章标志的;(四)其他违反证章标志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保存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10、的,由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动物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查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以地方规定否定全国规定,或以下级规定否定上级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吊销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将出证单位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及监督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动物卫生监督专项预算。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三)为进一步规范

11、我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依据_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_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一、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指各类动物检疫证明,检疫用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及上岗证等。二、本制度适用于_县境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使用、保管和回收处理工作。三、县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行计划订购,每年按时向市监督所申报。四、县所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计划、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处理工作。五、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证、章、标志的领取工作,详细登记,领

12、取(使用)单位人员、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实行专柜保管,同时按省要求实行微机化管理。六、依法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局、县监督所和各乡镇派出的检疫机构拥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权,取得上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权。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回收处理制度,各类检疫证明存根及回收证明,由县监督所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为_个月以上,到时,对上述检疫证明实行定期销毁处理,处理时,按规定详细登|己造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人签字,并逐级上报。八、捡疫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动物检疫岗位时,县监督所要收回其相关证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交。九、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过程,严禁出现以下行为:严禁将有关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出证。2、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3、严禁伪造检疫结果,为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4、严禁买卖检疫证明或自行到异地借用检疫证明。5、严禁发生检疫证章标志失盗或被损毁后,不向县监督所上报行为。十、县监督所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第九条的出证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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