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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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资料民法复习资料一、判断1、现代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定人(债务 人)请求一定的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附随义务:为债的关系义务群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成就,即 承认在给付义务之外,尚有附随义务。我国民法理论通说就 附随义务采取广义的概念,是指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 的交易观念,债的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 务。3、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取得对原债务人的求偿权,取决于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人如以赠与的目的而 为履行,不能取得求偿权,如因无因管理而为履行,则能够取得求偿权。4、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如未通知债务人,不得以之 对抗

2、债务人。5、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 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约 定。6、定金的数额应在法定数额以内。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 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7、约定解除权。由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而产生。8、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世界各国立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 大陆法系则以通过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9、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间届 满之前

3、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0、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不是损害赔偿,得利人所应返 还的,应仅是就其所得的利益为返还,请求权人所遭受的损 害大小,并非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所考虑的因素。11、无因管理的成立,须管理人对本人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义 务,从而依约或依法对本人负有义务时,其处理事务为义务 的履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1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理当丧失继承权。1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14、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儿媳和女婿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不论其是否再婚,均得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他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影响 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15、继

4、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 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16、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须具备确定性,可补救性。1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人归责原则是无过错。二多选1、债权的性质: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债的一般效力:债的履行效力 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债的保全效力3、债权人代为权成立的条件: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 权。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4、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债权的性质不得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依法律规定不得让

5、与。5、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遗嘱的法律特征:遗嘱以处分身后财产为内容。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行为不得代理。7、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 人可以将自书遗嘱密封,也可以将自书遗嘱交给他人或者公证 机关或者律师保管。8、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请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尤其中的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9、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10、共同侵权行为的构

6、成要件:加害人为复数。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名词解释:1、债的含义:现代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 定人(债务人)请求一定的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彳聿关系。2、债务的概念: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债务人)应为一定给 付的义务。3、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4、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 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规定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

7、受偿的权利。5、违约责任的概念: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6、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7、无因管理:无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8、遗嘱的概念: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 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过错推定: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一种方法。简答:1、债权的权能的概念:债权的权能是民法赋予债权人的用以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权的权能是债的效力在债务人方面的表现,体现着民法对债权人预期经济利益的保护。给付请求权与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是指

8、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债务人的约定,请求债务人按债的标的 实施特定给付行为的权能。给付受领权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所为给 付,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而取得的利益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财产权利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救济:债权救济是基于债的救济效力而产生的债权权能,所谓债权救济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各种救济措施的权利。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担

9、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权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定限 物权。二、特征:物权的一般特征:客体为物绝对性支配物得权利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排他性担保物权的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3、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概念: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 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要件: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即外界所客观确定 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则 在所不同。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4、侵权

10、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 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征: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绝对权和合法的民事利益。侵权行为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5、损害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包括 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和无权利保护的利益损害。条件: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已经发生,真实存 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可补偿性,可补偿性是指,损害在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在法律上认为又给予补救的必要。论述: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 履

11、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 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是该债务在性质 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从而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的以实现。 特征: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和 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违约责任的 前提,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违约责任的确定,除了法律强制规定外,当 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加以确定。违约责任具有可补偿性。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作为其表现形式, 补偿性就成为其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违约

12、责任补偿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 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 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定义: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 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强调 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在于,a、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 事人。b、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c、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13、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相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合同只能是 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 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既可订立合同设立 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订立合同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经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 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 上生效,从而有关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3、债务的概念和债的义务群:概念:债务时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 的义务。

14、债的义务群:给付义务,是指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产生一 定给付效果的义务。有的债务,依债的性质,仅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 给付行为,至于该给付行为是否产生了债权人的预期结果,则在所不 同;有的债务,依债的性质不仅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给付行为,还要 求该给付行为产生一定的给付效果。附随义务,为债的关系义务群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成就,即承 认在给付义务之外,尚有附随义务。我国民法理论通说就附随义务采 取广义的概念,是指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债的当事 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不正真义务,债的关系,除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外,还有所谓 的不真正义务,它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只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 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 务的当事人遭受权利减损和丧失的不利益而已。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 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负担的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 保护等种种注意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任应 负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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