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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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执法入门为了尽快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适应政府职能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需求,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及规范,打造一支思想端正,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高超的专业队伍,就是编写这本监督讲义的初衷。本书共编写了十三个方面的内容,重点以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及实施、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食品卫生监督、传染病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要求、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科室设置与运行程序及相关文书式样,基本上函盖了卫生监督执法内容。在编写过程中,除监督章节外的其他章节,例卫生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及科室设置等均

2、属个人观点的表述。其目的是抛砖引玉,使卫生监督执法系统的设置更科学规范,更趋完善。“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卫生监督执法任重道远! 编 者 2007年11月25日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一、执法能力与办案水平1注重学习,熟悉法律法规2明确调查范围与对象3证据收集4明查注重收集的证据5违法行为的认定6注重程序合法7引用法律条款适当二、传染病案件调查必检科室:1感染性疾病科(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发热门诊、肠道疾病门诊。2内科门诊(肝病门诊)3儿科门诊4皮肤科5保健科和传染病报告信息报告系统6与门诊相对应的住院部科室7供应科8院感办三、举报案件调查1有明确科室线索的直接查2没有明确科室线索的

3、重点查如下科室(1)皮肤科、性病科、泌尿科(2)医疗美容科(3)肝病科(4)骨科(5)碎石科(中心)(6)少数地方眼科、口腔科、妇科、肿瘤科四、调查内容1机构准入,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本:一级科目 副本:二级科目及校验情况。2查有无超范围执业,有无出租承包科室3人员准入:A:查门诊当班人员资质,有无执业医师证:记录后与人事、医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核对。B:记录挂号室就诊人数,门诊日志登记情况、传染病登记本记录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情况、记录时间、上报时间与网络直报核对。C:查收费记录,必要时票据留存。D:查化验室登记本与化验单存根。E:查药房、查记处方,必要时处方留存。4查住院部一周排班表,

4、查医师、护士资质,即资格证和执业证,记录名单与人事、医政部门核对。5查住院病历,对独立签医嘱的医师和独立执行医嘱的护士逐一核对资质。6记录门诊、住院部各科室公示专家名单与人事、医政部门核对资质。五、方法与措施明查与暗访相结合1暗访:是收集和固定证据方法之一,为防止证据流失与消毁,必要时应先行暗访。(1)用照相、摄像等取证工具对违法违规行医场所先行予以记录、锁证事实。(2)以患者身份就诊,获得病历记录、处方、交费、化验单和药品等相关证据。2明查:与暗访收集的证据互补与印证。(1)在暗访时收集的证据转明查时往往灭失,这类以科室招牌是否开门执业收费时、化验室、药房是否存在等证据为主。明查时,往往会遇

5、到当班医生关门走人,招牌被摘掉,标记被抹掉,但是,定量的证据必须靠明查取得。如:出租承包科室经营时间,违法所得金额为多少,无资质的人数确定。(2)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二级科目予以核对。(3)出租、承包科室合同,协议等。如果不配合、不提供、要根据独立病房或楼层,独立的挂号、划价收费、药房、化验室即独立管理等几要素相应取证。辅证,医院人事部门查不到聘请的医务人员名单,财务未对某人员发工资、药品进货不由医院统一采购等。(4)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确认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认真、仔细、深入地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做好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要做笔录,要充分应用取证工具如照相、录像机(录音)

6、做音像资料留存。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如合同、协议、资格证、化验单、收费表、工资表、处置单、病历、财务帐本、收支发票、药品采购发票、医药器械、尤其是大型医药器械购置发票等。(5)根据收集的证据,做出相应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如有医院与某公司或某人签订的出租、承包合同并且仍在执行,现场发现有外聘医生执业,有独立的收费、检验和药房、且药品不由医院统一采购,就要以认定该医院出租、承包科室事实成立。(6)对正在执业的医生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人事、医政部门核对,工资表显示不是医院职工,但收集到该医师长期或一段时期签署的医嘱、化验单、处方单等,即可判定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7)根据收集的合同、协议、财

7、务帐目,分成比例单据,过度治疗记录及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就可以认定该院对外合作,出租承包科室违法事实。六、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内容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

8、疗活动的行为。4严肃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七、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况1合法药店里的“坐堂行医”行为。2医院退休职工有行医资质但无行政批准的非法行医行为。3社会人员即无资质又无行政批准的非法行医行为。4乡村级非法接生及非法行医行为。5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行为。6异地经营等非法行医行为。7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黑诊疗”非法行

9、医行为。八、概念释疑(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非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2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称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

10、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五)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及其过程中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六)认定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11、,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单纯的技术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1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罪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结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继而后二罪的主观方

13、面是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4)客体不同。4处罚犯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务活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

14、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有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从事医疗业务的,即为非法行医,本罪中的“非法”即“不合法”,这里的法包括国家制定的一切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医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本罪属于法定犯,即行为人必须以违反国家对有关医务从业人员资格规定的行政法则为前提条件。(二)本罪中的“行医”应当如何理解?其含意应当是指以为病人治病为目的,开业行医,即通过医疗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在行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其二是行为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即实施了营利性的医疗活动。非法行

15、医行为人如果不收取费用,便失去了其进行医疗活动的动力,在日常生活中,非法行医人均是以其收取的费用谋取利润并以之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和主要生活来源的。(三)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特征地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何为“情节严重”,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当前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的自由心征作出判断,由此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发生歧义,建议高院出台有效的司法解释,以便正确,统一的界定“情节严重”。根据执法当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本人认为“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B:非法行医获利较多的。C: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然从事诊疗活动的。D: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E: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F:从事危害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等。G: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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