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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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94主编单位: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 总则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3 钻孔爆破4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附录A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附录B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验公式附录C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附加说明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 94的通知水建1994 : 96号为适应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为主编单位,

2、对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1 83进行了修订,经审查,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其编号为SL47 94,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司和主编单位。本规范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四年三月三一日1 总贝y1. 0. 1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1. 0. 2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1. 0. 3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 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

3、进行技术 交底。1. 0. 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 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 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 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1. 0. 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1. 0. 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 单位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

4、工 中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1. 0. 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1. 0. 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 工。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 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1. 0. 9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 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2. 1 开挖2.

5、 1. 1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2. 1 . 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 管部门同意。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2. 1 . 3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2. 1. 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2. 1 . 5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 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 部门批准。2. 1 . 6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

6、、削坡、加固 和排水等工作。2.1.7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 解决办法。2. 1 . 8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计要 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2. 1 . 9 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在水下开挖,应另行 确定相应的开控方法。2. 1 . 10 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1) 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土20cm。(2) 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在一次钻孔深度条件下开挖时, 不

7、应大于其开挖高度的土 2%;在分台阶开挖时,其最下部一个台阶坡脚 位置的偏差,以及整体边坡的平均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不良地质地段的岩体,以及对2. 1. 9所述情况,其开挖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 2排水2. 2. 1基坑开挖施工中,应及时排出工作场地的积水。基坑中来水量 很大时,应采取有效办法减少来水量。2. 2. 2基坑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2. 3 出渣运输2. 3. 1出渣运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2. 3. 2 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1) 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施工过程中不宜变动。除通过论证合理 或对堆(弃)渣需要利用者外,应避免二次挖运。(

8、2) 宜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时应结合堆(弃)渣造地。(3) 不得占用其他施工场地和防碍其他工程施工。(4 )不得堵塞河道。2. 3. 3出渣运输和难(弃)渣不得污染环境。3. 1般规定3. 1. 1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 150mm勺钻头造孔。钻孔孔径按造孔的钻头直径(d)可分为:()大孔径 110mmr d 15mm(2) 中孔径 50mn d 110mm(3) 小孔径d 50mm3. 1 . 2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 大孔径爆破方法。3. 1 . 3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进行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材料,若使用 不抗水或易受潮的爆破材料,必须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

9、在寒冷地区的冬季进行爆破,必须采用抗冻爆破材料。3. 1 . 4 本规范所述炸药用量,以 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 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3. 1 . 5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3. 2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3. 2. 1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 试验宜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计划)。3. 2. 2 爆破试验应选择下述内容进行:(1) 爆破材料性能试验;(2 )爆破参数试验;(3) 爆破破坏范围试验;(4) 爆破地震效应试验。3. 2. 3 爆破破坏范围试验的观测方法:(1) 在表面应采用宏观调查

10、和地质描述方法;(2) 在隐蔽部位应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采用上述观测方法判断爆破破坏的标准,可执行附录A的规定。3. 2. 4爆破地震效应试验,应采用质点振动速度观测方法。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可采用附录B的经验公式进行统计分析确3. 2. 5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爆破试验,应按有关要求增加其他观测 方法。3. 2. 6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 行爆破监测。3. 2. 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或噪音)、水中冲击波(或动水压力)和 飞石等效应有防护要求时,应编入爆破试验或爆破监测大纲(计划),并予实施。2. 8应做好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分析,及时提

11、3钻孔爆破#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出试验研究报告和监测报告。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并能指导爆破 设计与施工。3. 3爆破设计与施工3. 3. 1钻孔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 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3. 3. 2 钻孔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1 )钻孔孔位应根据爆破设计确定 ;(2 )钻孔开孔位置与爆破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宜大于钻头直径的尺 寸,实际孔位应有记录;(3 )钻孔角度和孔深,应符合爆破设计的规定;(4) 已造好的钻孔,孔内岩粉应予清除,孔口必须盖严。 钻孔经检

12、查合格才可装药。3. 3. 3炮孔的装药和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以及起爆,必须由爆破负 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3. 3. 4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爆破监测结 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3. 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3. 4. 1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 . 1. 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1 )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 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2) 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

13、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3. 4. 2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建基面进行预裂爆破时,预裂范围应 超出梯段爆破区,其超出尺寸及预裂缝的宽度,应由爆破设计确定。3. 4. 3预裂炮孔和梯段炮孔若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预裂炮孔先于 相邻梯段炮孔起爆的时间,不得小于751000ms3. 5梯段爆破3. 5. 1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述要求:(1 )爆破石渣的块度和爆堆,应能适合挖掘机械作业。爆破石渣如 需利用,其块度或级配还应符合有关要求。(2)爆破对紧邻爆区岩体的破坏范围小,爆区底部炮根少。(3) 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或噪音)小,爆破飞石少。3. 5. 2紧邻设计边坡的一排梯段

14、炮孔,其孔距、排距和每孔装药量, 应较其他梯段炮孔的小。3. 5. 3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开挖方法,其上部的梯段炮孔不得穿入 保护层。3. 5. 4 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500kg ;邻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300kg。在建筑物或防护目标附近,以及在2. 1 . 9所述情况下进行爆破,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由爆破设计规定。3. 6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3. 6. 1紧邻水平建基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 1 . 10的规定外,还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以及使节理裂隙 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并损害岩体的完整性。3. 6. 2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

15、护层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无 条件进行试验,才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3. 6. 3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第二层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 入距水平基面0.7m的范围。炮孔与水平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第三层对节理裂隙不发育、较发育、发育和坚硬、中等坚硬的岩体,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 0.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炮孔角度、装药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的规定。3. 6. 4必须在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 平建基面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符合下述原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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