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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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X 省森林管理条例、X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X 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财政、国土、住建、环保

2、、旅发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县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

3、拍照、编号。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具体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 500 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 300 年至 499 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树龄在 100 年至 299 年的由实行三级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树木不受树龄限制,按名木录入保护。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第十一条县财政每年拿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

4、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责任人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由县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 X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有义务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或进行保护

5、性移植的,必须经具有管理权限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获批单位应当给原属地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补偿。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三)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和建筑及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六条树龄在30-99 年的城市大树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保护。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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