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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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答辩人:地址:代理机构:无效宣告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答辩人根据贵局发出的* 号通知书,做出书面答辩。答辩理由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理 由如下: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 面具有差异,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 定,含义、字形,整体外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 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2. 通过查询商标类似案例,在33类这个类别,对比商标名称, 名称前面加“*”字的商标注册成功案例比

2、比皆是,据此可以看出,* 字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不是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以及显著性 较弱的文字,同时引证商标“*”也没有知名度,也不是显著性较强 的文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 来源产生混淆。查询到的类似商标案例情况列举如下: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 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 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 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 棘,难上加难。综上所述,争议商

3、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 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 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裁定无效宣告不成立,争议商标 予以维持。二、答辩人并未囤积商标,所注册商标全部是为了自己的实际使 用。争议商标 “*”注册成功后,企业产品已经投入市场,除 了线下销售外,在抖音,快手,淘宝,京东都有售卖。三、引证商标并不是知名品牌,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相反,在网站 上根本查询不到申请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答辩人通过 调查,甚至都怀疑引证商标申请人是否在实际使用。因此争议 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 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所述,答辩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实际使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国家知识产权 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依法裁定无效宣告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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