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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伙协议书合伙人:冯国栋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陈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合伙人:刘志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能力,自愿合伙,建立项目股份合作制,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各合伙人为项目原始股东,以占项目总股份的比例对项目承担风险责任,享受利益分红,三方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合伙经营项目为新疆和田县绿色生态脱贫产业园PPP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关系运作,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投标工作,中标后的施工管理,项目竣工后的预结算,项目质保期间的管理,项目尾款的收取等。第三条、合伙期
2、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伙项目竣工验收并收取全部工程款,合伙人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益并承担所有义务止。 第四条、股份比例、资金投入、合伙人分工、利润分配1、甲方占项目总股份的40%,乙方占项目总股份的30%,丙方占项目总股份的30%。2、甲方负责筹集项目前期的启动资金用于办公场地租赁、办公用品采购、零星材料的采购、生活开支、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等日常开支。甲方筹集的资金按月息2%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均计入项目成本。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开始工程进度款时,优先偿还甲方筹集的启动资金及利息,剩余的进度款作为项目流动资金。如合伙项目无法实施,甲方前期投入的启动资金由各合伙人按各自
3、合伙比例承担责任。3、甲方负责项目部的组建、项目管理人员的委派、施工班组的选择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乙方、丙方有权各派1名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管理。以上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支付,计入项目成本。4、如进度款仍不能维持周转时,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执行。5、乙方利用自身资源负责本项目的承接工作及施工过程中的对外关系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成本。乙方承诺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承接造价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承诺在合作期间承接总造价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或足额完成以上承诺,乙方应自动退伙,并不得享受合伙项目的任何收益。6、乙方负责
4、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成本。乙方承诺合伙项目工程造价按2016定额套价,其中建筑工程下浮不大于5%,钢结构工程下浮不大于12%。钢结构材料款(含加工费、运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预付或垫付。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如乙方未能完成以上承诺,乙方应自动退伙,并不得享受合伙项目的任何收益。7、丙方出资人民币6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账户,作为本合伙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如项目履约保证金超出600万元,不足部分由丙方在履约保证金缴付期内补足,如丙方未能按时缴足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5、。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还后,由甲方无息返还到丙方账户。8、合伙期间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合伙人共有财产,由甲方管理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优先将甲方筹集的启动资金及利息退还给甲方。剩余部分归各合伙人共同所有,每一个项目结束后,按合伙份额分配利润或承担义务。9、甲方前期对项目进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甲方的筹集资金,其返还及计息方式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执行。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约定由各合伙人按合伙份额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合伙债务后,另两方应当按各自比例在10日内向偿还债务的一方支付自己应负担的部分。1、盈余
6、分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各方所占合伙份额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按第四条第一款各方所占合伙份额自行承担债务,合伙人如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其余合伙人应在10日内,将该合伙人替自己承担的债务部分支付给该合伙人。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合伙人在单个项目未结束前,不得擅自退伙。合伙人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条各项条款的义务时,不能履行的一方自动退伙。
7、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列入失信名单或强制执行其名下企业财产。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侵吞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恶劣事件发生;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合伙协
8、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有盈利,则只退回出资额,作为除名处罚不享受盈利分配;如亏损,则需按其出资额减去其承担的亏损比例后中只退还余额部分,不够部分由退伙人现金补齐。3、出资的转让。本合伙协议不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项目合伙成立后,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或有重大事宜需临时召开股东会议,审核项目的一月财务报表,评议项目的运作状况。如有重大难题和关系项目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占股份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冯国栋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9、1、对外开展业务,负责筹集项目前期启动资金,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3、管理合伙资产并支付合伙开支;4、经营合伙项目其他事项。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项目的一般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持股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份共有;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密约定:合伙人保证并承诺,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不
10、向其他人提供本项目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合伙人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的清算: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合伙负责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合伙人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合伙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1、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丙方履约保证金足额打入甲方账户后生效。合伙人(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