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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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外籍人员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案例基本情况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时间为2003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30万美元,投资者分别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香港籍人员王某、澳大利亚籍人员易某分别占25%股权。2012年7月,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B公司与王某、易某签订关于收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0%的股权收购合同,合同金额900万元,王某与易某分别取得转让价款450万元人民币。企业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机构对该公司评估,股东权益基准日市场价值为1708万元,基准日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622万元。股权转让的定性对股权转

2、让行为涉及不征收营业税、对签订的合同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纳双方均无异议,对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理解误区或有不同理解。为此,我们认真研究政策,准确界定纳税人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价格、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1、股权转让成本确定两名外籍人员提出2003年8月各以美元7.5万进行投资,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8.28左右,应将当时投入的美元以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作为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即两个外籍个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0-75000×8.28)×20%=775800(元)(此计算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以外币投资入股是以折合

3、人民币还是外币确定股权成本无明确规定,经慎重考虑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后明确参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因此,参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股权成本价不是按投资入股时的外币和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计算,应该以投资币种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

4、收入也按照现行汇率换算成投资时币种美元,由此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以现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汇率为6.3116,(4500000÷6.3116-75000)×6.3116×20%=805326(元)(此计算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2、计税依据的确定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股权协议价格各为450万人民币是否是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

5、定计税依据必须进行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我们逐条比照判定。由于股权协议转让价格450万高于成本,并且高于股权转让账面净资产份额(622万×25%=155.5万),略高于企业提供的评估价值份额(1708万×25%=427万),因此我们判定股权转让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此我们并无异议。征纳双方焦点问题是纳税人提出对企业尚有未分配股利,账面盈余公积280937.80、未分配利润2191350.66在计税依据中应予以剔除,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

6、税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此问题,我们研究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约定在收购洽谈阶段禁止分配股利和红利,因此这部分股利实际并未分配,不存在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此外,参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我们认为对企业实际并未分配的股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3、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纳税人提出内地和香港,中国

7、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此,我们根据2006年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五项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税务总局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进一步解释,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

8、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为此,我们进一步调查了解香港籍王某持有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等价值不动产达到了50%,并且持有股份达25%,无论对照协定的第四款还是第五款,内

9、地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同样对照中澳税收协定条款规定,澳大利亚籍易某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我们同样拥有征税权。通过我们税务人员对政策的宣传解释,两名外籍人员对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予以了理解和接受。几点思考1、完善政策规定,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目前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总局先后了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等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但自然人股权转让尤其涉及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操作程序,堵塞征管漏洞。比如外籍人员以外币投资的如何确认股权成本;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只列举了平价或低价,如果发生转让价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市场公允价格如何处理;如何判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还应

10、参照净资产评估价值,对核定计税依据的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股权比例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账面净资产为负且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未达50%的企业,文件未规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也会造成漏洞。2、加强部门沟通,及时获取股权转让涉税信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加强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强化先税后证。对外籍人员股权转让还应加强外经贸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及时获取股东变更、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外汇支付情况、外籍个人签证信息

11、等第三方信息,这些涉税信息的及时获取是外籍人员股权转让风险识别的前提,也为股权转让风险分析应对提供数据支撑。3、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专业化风险应对能力。加大税收协定、反避税等涉外税收政策学习和培训,提高国际税收岗位人员业务素质,运用案例式、交互式学习方式,建立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求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智力保障。同时对案情复杂、金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国际税收案源应建立专业化风险应对团队,可实行机关实体化方式集约风险应对,从而有效提升风险应对成效。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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