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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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江西省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第五条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见附件1);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示调整结果。第六条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以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布实施的本辖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为上限,依法受理审批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本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所属市级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或本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许可证办理窗口每月底

3、公示本辖区零售点数量上限、已设置零售点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第七条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以及其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第八条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第九条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

4、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第十条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第十一条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第十二条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距离标准,见附件2);(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

6、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三条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是指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关化工、

7、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电子烟污染的场所。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为申请人拟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之间,按照交通管理规则测量的最短步行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两侧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最近一侧门边缘。第十七条本规划由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附件:1.江西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分布 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距离标准江西省峡江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零售点数量上限(含本数)吉安市峡江县局辖区2略略略江西省峡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距离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距离标准(含本数)吉安市峡江县局辖区中小学、幼儿园:200米略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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