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化工企业的进塔入罐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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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化工企业的进塔入罐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复杂,装置中存在着较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介质,同时化工企业中存在着高温、高压、深冷等危险因素,在设备检修中危险因素更多,其中一条就是特别作业多。由于在特别作业中往往是多工种联合作业,作业条件复杂,安全措施的实施难度较大,出现的事故也较多,必须高度重视。其中进塔入罐及动火作业,更要切实做好。 一、进塔入罐作业 进塔入罐作业也称设备内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危险的作业。由于设备内部活动空间较小,空气流动不畅,贮存过危险物质,很可能积聚了有害气体及易燃、易爆物质,在里面工作,稍有不慎

2、就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灼伤、着火、爆炸等事故。 因此,进塔入罐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原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中的进入容器、设备的“八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作业票中所列出的安全措施必须逐项落实,不得随意变动,如执行中有问题,需经总负责人批准才能变更。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将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插入盲板或拆掉一段管节,绝对与系统完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使用安全灯具。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熔丝,并查明取下保险熔丝与所停电路对号,再挂上“有人检修,请勿启动字样。使用的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安全灯,电压为12V,绝缘要优良,灯具要捆

3、扎牢靠。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在检修前需进行清洗置换,必需同时达到两个要求: 1其冲洗水溶液达到中性。 2无超规定浓度的易燃、易爆气体。 清洗置换时要注意清理设备内的沉积物,因这种沉积物会持续蒸发分解,所以必须用蒸汽或热水吹扫清理合格。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在进入设备前30min必须取样分析,设备中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制定卫生标准GBZ1-2002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的要求。氧含量应为1822才同意进入设备内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h分析1次,如发现超标,马上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如遇有特

4、别状况,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戴自吸或机械送风式的长管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在腐蚀性介质污染环境中,应从头到脚穿戴耐腐蚀的头盔、手套、胶靴、面罩、衣着等全身防护用品。佩戴防毒面具在罐内作业,每隔半小时替换1次。 7.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遵守岗位。监护人员应选用有工作经验、熟悉本岗位状况的人担任,监护人要遵守岗位,不得离开监护场所,必要时由监护人将绳子系住检修工身上的安全带进行施工,设备外要准备好救护、消防器材及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如罐内发生异常状况,监护人不得在毫无防护措施的状况下贸然入内。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在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

5、急撤离。 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化工企业检修中常常进行的工作,但是动火作业危险性大,是事故多发作业。为了保证安全检修,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十分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严格遵守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烈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中的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上动火。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特别危险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装置、储罐、容器

6、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主任提出申请,企业安技部门审核、批准;特别危险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安技和消防部门审查,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除特别危险动火外,一、二类动火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拆下动火部件,达到动火作业及安全防火要求方可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凡盛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清洗置

7、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不消除四周易燃物,禁止动火。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用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否则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取样点由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特别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特别危险动火,一、二级动火都必须有可靠的消防措施,没有消防措施,严格禁止动火。 特别危险动火除具备一、二级动火条件外,在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状况,使系统坚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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