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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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 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 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 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 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 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的在编人员。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

2、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 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三、实施办法(一)职级设置。公务员设置 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 科级、副处级、正处级。1(二)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 8年,级别达到 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 12年,级别达到二十 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 任科员满 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 级副职满 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职级应逐级晋升

3、,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三)晋升程序。1. 确定人选。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 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 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2. 初审确认。2015 年 9 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 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 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 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2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3. 测评考核。201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对

4、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 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 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 监督。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4. 呈报审批。2015 年 10 月 25 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 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 区人社局进行审批。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 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 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 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

5、予以审批, 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 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5. 落实待遇。2015 年 10 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 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 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申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 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8 号)规定的晋 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 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 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

6、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四)晋升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 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 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四、政策规定(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1.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 12个月为 1周年。2.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 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 限条件延长 1年。3. 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

7、员,按新任 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 职年限合并计算。4.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 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 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 限条件延长 1年。5. 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 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 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 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 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6.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 岗位的

8、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 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 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5 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7. 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 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 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8. 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 1993 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 的年限。(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1. 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 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2. 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

9、法管理机关 (单位) 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 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 组织安排适当工作。3. 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 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 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 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 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6 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4. 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

10、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 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 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 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 号)规定,不得超 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三)其他有关问题1.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 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2.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 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 15日)起实施。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 升职级

11、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3. 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 应的工资待遇。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7决。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 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 副区长贾瑞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 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 遇的措施。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 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三)正确引导。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 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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