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四个国家的观点--英语论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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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四个国家的观点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CSR)已有70多年的历史。 它在许多国家实践,并在世界各地的学术界进行研究。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普遍采用的概念,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差异化的理解,所以把它纳入商业实践的压力也在逐渐变大。这种模糊,不确定的定义很复杂,因为在提出的定义和争议中使用了含糊不清的术语,以至于许多国家机构不得不通过立法,授权或推荐企业社会责任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本文探讨了四个国家(英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我们寻求一种理解的共识,试图提出一个更加通用的框架,以加强国际采用和实践CSR三重底线。 我们的研究与国家

2、和国际机构的调查结果一致,即在我们研究的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并没有明确的CSR概念定义。 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仍存在一些必须要解决的实质性差异。 为此我们提出了大量更普遍的框架来定义CSR的建议。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介绍许多作者把企业社会责任(CSR)看成由许多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都有不同的意义。 这些包括企业责任,企业公民,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绩效在内的包容性术语。 虽然这些同义的术语被许多人使用,但另一些人认为企业可持续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子集(Agle et al。,1999; Graves and Waddock,1994; Turban and G

3、reening 1997),企业社会责任是伦理的一个子集(Argandona and von Weltzien Hoivik 2010; Weitzner和Darroch,2009),企业社会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翻译(Koleva,2005),而其他人则认为企业内部是一个独特的功能(Votaw,1972)。 还有一些人将CSR视为不需要通用定义的术语(Campbell,2007; Palazzo和Scherer,2006)。在努力识别,分类和分析企业社会责任,Sohn(1982)开发了四种方式来分类和理解商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经典功能术语,选区模型,法律框架,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变化

4、 。 在这样做时,Sohn(1982)通过承认CSR的发展环境,对CSR的目标表达了更加全面的理解。这完全不包括在符号学分析中期望的跨越文化,种族和国家的CSR定义中包括的术语的理解和应用的差异。在定义中存在的差异并未破坏CSR作为子学科的发展商业教育。 尽管在学术作者中缺乏清晰的或包含性的条款(Okoye,2009),但许多公司,如BenJerrys,Discovery,Microsoft和Kodak已经将它作为必要条件(Jacques,2010)。 这几个公司和其他组织通过个人对组成元素的理解来去采用和实践CSR。 这些理解包括三重底线,志愿工作,向有需要的个人提供援助,促进艾滋病毒/艾滋

5、病和环境意识,支持当地社区和原因,以补充方式为社区提供货币和实物 到组织(Jacques,2010)。其他定义包括气候变化,学术界内的应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商业道德,清洁技术,社区发展,多样性和人力资源,环境,事件,供应链和公平贸易,绿色产品和服务, 权利,慈善和企业贡献,评级和奖励,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研究报告和出版物,社会责任投资,可持续发展,志愿服务和工作场所问题(CSR新闻社,2010)。通过本研究中国家采纳的CSR观点,我们探讨了由四个国家当局的政府或组织推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以试图制定一个定义CSR的通用框架。 所选国家包括来自欧洲联盟的法国和英国,来自北美的美国和加

6、拿大。 这些国家采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可能为国家和跨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规范性标准,从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演变。 也就是说,如果CSR被接受为规范性标准,它将规定并指导选择和行为。 为了确定规范性标准是否存在,我们然后比较和对比来自政府和组织的定义的元素,以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注意出现在学术文献中的各种定义,从最早提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定义。 接下来,我们检查政府和官方机构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否与跨越国界是一致的。 我们的假设是,由于文化差异,定义将根据国家和源头来变化。 然后我们比较和对比四个国家的定义并得出结论,它们是否遵守卡罗尔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

7、善组成部分以及三重底线。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广泛的主题,涵盖了许多概念和想法,涵盖在许多定义中,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原产地国家和起源组织或作者。 在学术文献中,CSR被引用为学术研究中被广泛认可的主题,其在过去三十年中的接受度有所增加(Buchholtz和Rosenthal,1999; Frederick,2006; Kung,1997)。从历史上看,学术文献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有较长的历史。 克拉克在1926年的著作中首次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他指出企业对社会有义务。 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提到商人对社团里的其他成员都负有责任(Donham,1927,1929),但是在讨论企业社会

8、责任的第一篇文章讨论企业管理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时,为“无法在正常工作或贸易渠道中谋生的那部分社区提供”安全,保障或支持手段“ (Berle,1932,p。 1365)。 其他早期的著作包括巴纳德(1938年)和克雷普斯(1940年),他们把社会责任纳入商业义务。 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Company,1939)的联合创始人戴维帕卡德(Davie Packard)指出,比经济学更广泛地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我认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公司只是为了赚钱。 虽然这是公司存在的重要结果,但我们必须更深入地找到我们存在的真正原因。 当我们调查这一点时,我们不可避免地得出结论,一群人聚在一起,作

9、为一个机构,我们称之为一个公司,使他们能够完成一些他们无法单独完成的事情 - 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 ,一个听起来很残忍但却是根本的词组(Goodpaster,2007)。直到博文(1953)开创性著作的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才成为重要的学术兴趣的对象。 Bowen(1953)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决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第6页) 。随后的文章使用慈善和“企业支持支付审慎管理”的术语(Eells,1958,第42页)。这些支付支持企业呼吁组织支持社会责任活动(Eells,1958)。这种参与来自于在这个时候在学术文献中发现的主导理论,其基于审查其行为者的有

10、限理性的经济范例(Simon,1957)。这种合理性提出了循环思维,因为可用的信息主要来自经济范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研究和发现经济学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进行未来研究的观点将集中在经济学的重要性。Levitt(1958)调查了社会负责任的行为,但仍然在经济范式内,强调股东价值取向。 尽管Chalmers(1959年,第295页)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家新的社会责任感”的更多责任的声音增加了,但是从CSR股东的利润中消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面幽灵 和企业家。“Chalmers(1959)指出,中产阶级存在着这种社会责任感,特别是与越来越多的公司腐败,贿赂和嫁接的感觉有关。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

11、会责任的定义仍存在许多争议。 戴维斯(Davis,1960)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一个“不明确的想法”,即“商人的决定和行动至少部分超出公司的直接经济或技术利益”(第70页 )。 作为“责任铁法”的父亲,戴维斯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他们的员工必须被视为与他们拥有的社会力量相称(第73页)。他同样认为,避免社会责任是社会权力侵蚀的一个指标(第73页)。 戴维斯后来与Blomstrom(1966年)合作,将社会责任扩展到公司以外,因此无论是由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考虑所做决定和行动的影响。 这得到了Walton(1967)的赞同,他还指出CSR中需要自愿性。在戴维斯出第一本书的时候,威廉弗雷德里克就曾写道,社

12、会责任意味着“对社会经济和人力资源的公开姿态,并愿意看到那些资源被用于广泛的社会目的,而不仅仅是狭隘地限制私人利益人和公司“(1960,第60页)。在弗里德曼(1962)的声明中也发现了对商业中人类方面的认可,即组织对社会责任行动的唯一重点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他人被超越利润(Beckman,1975; Davis,1960),经济和法律所要求(McGuire, ),来鼓励组织自愿参与社会负责任的经济和法律活动(Manne和Wallich,1972; Steiner,1971年)。这包括表明对更广泛的社会制度的关注(Eells和Walton,1961),以及它将会导致的对社会关注的回应(Ac

13、kerman和Bauer,1976; Sethi,1975)或是那些可能被确定为社会问题的领域。,1976)。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倾向于为经理们准备“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性的东西(Crotty,1971,第4页)。尽管进行着这种演变,但许多人仍然专注于股东的经济回报,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公司的自我形象(Stohl等人,2009年)。 Levitt(1958)和Friedman(1970)的讨论证明,鉴于商业功能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没有一个孤立的定义被概念化(Margolis和Walsh,2003)。 这建立并提出了经济学的合法性作为主导范式(DiMaggio和Powell,1983; M

14、eyer和Rowan,1977)。在这个范例中,约翰逊(1971)提出了CSR的四个相互关联的观点,旨在通过和实施最大化组织,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福利的活动,政策和程序。 这些包括“包括利益相关者方法,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和使用公司专业知识来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以利于企业和社会的”传统智慧“。 在同一年,经济发展委员会(商业人士和学术界人士)注意到商业和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即存在为社会服务的商业(1971年经济发展委员会)。 今年Steiner(1971)采纳了以前的定义,特别是戴维斯(1960)和弗雷德里克(1960),但扩展了可以实施CSR的领域。使用这些,Manne和Wallich(

15、1972年)制定了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行动可被视为对社会负责,包括自愿,包括其他行动者,潜在的奖励和回报超过其他支出的回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量文献,戴维斯(Davis,1973)再次重申了他的观点,即企业社会责任将组织的行动和考虑延伸到经济,技术和法律要求之外,以影响外部社会制度, 获得公司期望的结果。 在这个延伸中,戴维斯(1973)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始于“法律结束”(第313页)。直到1979年,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有关社会责任的出版物(Fulmer,1971; Goeke和Weymar,1971),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进行了研究,但是在学术文献中出版的众多定义

16、(Carroll,1979; Zenisek,1979) 1969)。 这种企图澄清定义可能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文献开始转移到“如何”而不是“什么是”(Eells和Walton,1974; Eilbert和Parket,1973)。 学者开始统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化,使企业的行为适应它所沉浸的社会的需要(Sethi,1975),一些作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手段,通过它,组织从事纠正组织创造的问题 (Fitch,1976)。在研究相似性的定义时,Carroll(1979)开发了一个包含四个要素的CSR模型; 经济,法律,道德和任意责任。 从这个模型,一个三管齐下的CSR方法演变,包括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契约和道德机构; 社会反应; 和社会问题管理(Carroll,1979)。 在继续这项工作中,Carroll(1983)将“自由裁量责任”重新命名为“慈善责任”,并将四个要素建模为一个金字塔,其中所有必须应用于建立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尽管或许是由于定义和学术的试图将它们统一,只是到了80年代,企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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