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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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案例分析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 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 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

2、持有运输证, 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 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 (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本

3、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 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 管辖权。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 但

4、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4. 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 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5. (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 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 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

5、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 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 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 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

6、府申请复 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 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 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 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

7、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 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 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 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

8、是否属于行 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6. 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 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 三人无异议的,

9、法院应予准许。(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 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 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 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 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 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 若本案公安

10、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 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参考答案:1. 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 求赔偿。3. 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

11、为违法之日起两年。4. 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5. 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 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6.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7. 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5年)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

12、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 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 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 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 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 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

13、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 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

14、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 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 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 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 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2.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

15、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 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 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 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 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 而“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3.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 审理范围?为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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