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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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五二一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安三字第二八七二一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如附表一所列者(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第三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 製成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所有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二、 容器: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

2、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三、 製造商:係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四、 供應商:係指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之事業單位。 第四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 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 製成品。 五、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 滅火器。 七、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章 標示 第五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3、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 圖式。 二、 內容: (一) 名稱。 (二) 重要成分。 (三) 危害警告訊息。 (四) 危害防範措施。 (五)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應標示之重要成分,如為混合物者,係指所含之危害物質成分濃度重量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危害物質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標示如其容器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危害物質名稱及圖式。 第六條 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鉴定如下: 一、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 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

4、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第七條 農藥、環境用藥及放射性物質等危害物質之標示,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第五條標示之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如下圖所示。但於小型容器上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前項圖式內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第九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

5、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四、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第十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 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 反應器、蒸餾塔、吸取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 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如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其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6、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第 十一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內部容器已設標示者,其外部容器得僅依運輸相關法規標示。 第 十二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 十三 條 雇主對具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第 十四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具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

7、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重要成分濃度重量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鉴定如下: 一、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 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第 十五 條 前條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重要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第 十六 條 雇主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予更新。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配

8、合措施 第 十七 條 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便管理,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第 十八 條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存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下列書面文献,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 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證明文献。 二、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 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第 十九 條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规定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

9、拒絕。 第 二十 條 前二條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壹、危險物: 一、 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二、 著火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易燃固體係指硫化磷、赤磷、賽璐珞類等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固體。 (二) 自燃物質係指黃

10、磷、二亞硫磺酸鈉、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固體或液體。 (三) 禁水性物質係指金屬鉀、金屬鋰、金屬鈉、碳化鈣、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放出易燃之氣體。 三、 氧化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氯酸鉀、氯酸鈉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之無機過氧化物。 (四)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之硝酸鹽類。 (五) 亞氯酸鈉及其他之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 次氯酸鈣及其他之固體次氯酸鹽類。 四、 引火性液體中之下列物質: (一)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

11、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二)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五、 可燃性氣體中之下列物質: (一) 氫。 (二) 乙炔、乙烯。 (三)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六、 爆炸性物品: (一)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涉及: 1.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

12、之有煙火藥。 2.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3.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二)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涉及: 1.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2.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3. 硝酸鹽之炸藥。 4.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5.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6.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三)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之混合物,涉及: 1. 硝油爆劑類。 2. 漿狀爆劑類。 (四)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涉及: 1. 雷管類。 2. 導火索。 3. 導爆索。

13、 (五)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係指原料自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涉及供製造爆炸物用之疊氮化鉛、雷汞、硝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貳、有害物: 一、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 一 ) 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 二 ) 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 三 ) 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 四 ) 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 五 )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 六 ) 二硫化碳

14、Carbon disulfide ( 七 ) 三氯乙烯 Trichloroethylene ( 八 ) 丙酮 Acetone ( 九 ) 異戊醇 Isoamyl alcohol ( 十 ) 異丁醇 Isobutyl alcohol (十一) 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十二) 乙醚 Ethyl ether (十三) 乙二醇乙醚 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十四) 乙二醇乙醚醋酸 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acetate (十五) 乙二醇丁醚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十六) 乙二醇甲醚 Ethylene glycol monomethyl ether (十七) 鄰-二氯苯 o-Dichlorobenzene (十八) 二甲苯(含鄰-,間-,對-異構物) Xylenes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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