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学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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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興大學學則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本校第四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並按照實際情形,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校學生之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所)、雙主修、輔系成績及畢業等事項,均依照本學則之規定辦理;暑期修課、校際選課、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辦法另定之。第三條本校每學年招考各學系一年級新生及研究生,各學系並得酌招二、三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另定之。 第四條本校依據法令規定得酌收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

2、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第五條本學則除教育法令及本校各種章程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研究生、進修部學生及學則第四條規定之學生亦均適用。二年制技術系及進修部之學籍及成績處理辦法另定之。【第二章入學】第六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招生考試錄取之新生,得入本校各學系一年級肄業。第七條一、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籍研究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碩士班肄業。二、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

3、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籍研究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博士班肄業。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有關規定,於本校博士班章程及其考試細則中另定之。第八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除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轉學生資格如左: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或修滿二年以上(含退學生)之大學肄業生。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另以招生簡章訂定之。 第九條新生、研究生及

4、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者,即予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新生及研究生(不含甄試生),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以前,繳驗入學通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毋須繳納任何費用。請准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次學年度入學時,仍應依照新生規定手續辦理入學。對於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召服兵役者,其有效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第十一條新生、研究生及轉學生,須繳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或轉學證明書及其他必要文件,方准入學。如有正當理由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入學,惟須於規

5、定期間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即予取消入學資格。第十二條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明文件入學者,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籍。開除學籍學生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經發覺者,追繳其畢業證書,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三章科目及學分】第十三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日間部各學系修業年限為四年,進修部學生修業年限為五年。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休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最少應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外,並應修滿各學系另定提高之學分,以二十學分為限,方得畢業。至因實際需要修業年限為五年以上之學系

6、,其應修學分數,另定之。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第十四條各學系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亦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進修部學生亦得比照辦理。第十五條本校校訂共同必修科目,其科目名稱、學分數由校課程委員會訂定之。各學系分系分組必修及選修科目,其科目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級,依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三審訂定之。第十六條各學系設置之科目,需課外自習者,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及毋須課外

7、自習者,每週授課二或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第十七條體育為一、二、三年級必修,四年級選修,一年級不計學分;二、三、四年級以上以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計一學分,但不計入各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若學生在前三學年有體育不及格,需先補修必修體育,不得選修一學分體育。)軍訓(護理)為一年級必修,不計學分;二、三年級選修,計學分,但不計入各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第十八條 各學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依照大學法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之。【第四章註冊及選課】第十九條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時,須按規定日期註冊及選課,註冊手續另定之。第二十條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日期來校註冊者,須事先取具證明文件申請註冊假

8、,經核准者,得展緩至註冊截止後一週內補辦,其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不來校註冊者,應予勒令休學並限期來校辦理休學手續,逾期未辦休學手續者,應予勒令退學。第廿一條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繳各項費用,按照規定標準徵收,並於每學期註冊日期以前列單公告之。其應享受公費、補助費、獎學金、減免學雜費待遇或辦理助學貸款之學生,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之。第廿二條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照本校學生選課辦法選課,選課辦法另定之。第廿三條各學系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得選修他系為雙主修或輔系,其辦法另定之。【第五章缺課、曠課與缺席、曠席】 第廿四條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應先向任課教師請假,或不能參加規定之集會者,須向學生事務處(

9、分處)請假,學生請假規則另定之。 第廿五條學生請假經核准而未上課者,為缺課。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第廿六條學生請假經核准而未參加規定之集會者,為缺席。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參加規定之集會者,為曠席。第廿七條學生每缺課三小時,扣該學期操行成績一分,各科目缺課時數達該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總缺課時數累計達全學期所修各科目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第廿八條學生於某一科目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計,一學期內各科目曠課時數累計達四十五小時,應予退學。第廿九條校內集會缺席一次,扣該學期操行成績一分,校外集會缺席一次,扣

10、該學期操行成績三分。校內外集會曠席者,均加倍扣分。第三十條公假、直系親屬與配偶喪假、分娩假免扣學業成績分數,但喪假超過一週,分娩假超過二週者,其超過時因病請假附有醫師診斷證明者,減半扣分。【第六章轉學及轉系】第卅一條各學系二、三年級學生遇有缺額時,得報部核准招收轉學生。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學生,持有原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合格科目總學分數在二十學分以上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學年以上,其成績合格科目總學分數在四十學分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得轉入本校肄業。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

11、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下同。第卅二條日間部、進修部肄業學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第卅三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得轉入本校肄業。專科學校或專修科肄業生不得報考。第卅四條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畢業,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欲續入其他學系肄業,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第卅五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可予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

12、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但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卅六條各學系學生,修畢一年級科目且學籍報部核准,願轉入他校肄業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書面證明申請轉學,經核准者,發給轉學證明書。但轉學手續辦妥後,不得請求復回本校。第卅七條各學系學生,如認為就讀學系與本人志趣不合,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轉系,並以一次為限一、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各學系二年級肄業。 二、學生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三、學生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四、更高年級申請轉系者

13、,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五、同系轉組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六、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七、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年級之最高年限併計。八、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之規定另訂於碩士班、博士班章程中。第卅八條申請轉系(所)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證明(研究生除外),並連同各學期成績單,送請轉出轉入學系(所)主任(所長)簽註意見後,知會導師(指導教授)繳交教務處(分處)彙提本校學生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核定之。各學系(

14、所)對於申請轉入本系(所)學生,必要時得先舉行考試,然後提經本校學生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核定之。第卅九條凡經核准轉系(所)學生,由教務處(分處)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前列單公佈之。既經核准轉系(所)之學生,非經雙方系主(所)任及教務長之同意,不得請求再轉其他學系(所)或復回原學系(所)。第四十條本校肄業生得申請轉系。學生轉系辦法另定之。【第七章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四一條學生因事或因病暫難繼續求學,應檢具書面證明申請休學,因病者,並須取具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辦理申請。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者,於辦完離校手續後,方得發給休學證明書。 第四二條 學生休學應於該學期停課前辦理,以一學期、

15、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兵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再檢同退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累計。第四三條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由本校通知並限期辦理離校手續。一、超過核准註冊假期限,而未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者。二、一學期內缺曠課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三、患重病或傳染病,於短期內難以痊癒,經校醫或公立醫院檢驗,認為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四、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第四四條休學生應於休學期限屆滿前,檢附休學證明書申請復學,其因病休學者,並須取具校醫或公立醫院之健康證明書,經核准者方得復學。但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必須補齊應繳證件,否則不准復學。第四五條休學生復學時,應編入原肄業學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編入原肄業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前項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系)肄業。第四六條休學生休學期滿而未復學,亦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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