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经济法作业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2717704 上传时间:2023-12-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MBA经济法作业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MBA经济法作业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MBA经济法作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BA经济法作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MBA?经济法?作业一、简要评述现行?公司法?的公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二、案例分析2000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和75万元组建丙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有3人。?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职权;第28条规定:“股利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2001年7月和2003年3月,丙公司召开两次董事会,讨论决定了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此后分别向两个股东支付了利润。这期间公司的总经理由小股东甲公司派员担任。第二次董事会后总经理改由大股东乙公司派员担任。2004年4月,丙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决定2004年分配利

2、润500万元,报股东会批准。后丙公司一直未向小股东甲支付2003年度红利,也未向其提供公司财务结算表、资产负债表等财税报表。为此,甲公司以股东权益受侵害为由将丙公司和大股东乙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其2003年红利125万元。2005年4月12日法院受理此案。同年5月17日,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对2000年、2002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予以追认,决议中止董事会制定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丙公司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文件,均通过公证方式送到达了甲公司的营业地,但甲公司未出席临时会议。甲公司认为,两被告以未经股东会批准为由拒不分配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没

3、有分红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规定,相反,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分配利润。而且,直至起诉前,丙公司在分配红利问题上从未召开股东会,分红前也未经股东会批准过。公司法虽然规定由股东会行使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但非强制性规定。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董事会成员即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决议即等同于股东会决议。丙公司辩称,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的职权是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以往的“惯例不能作为此后分红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大股东乙公司认为,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股东本身不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主体,没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如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