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2716128 上传时间:2024-01-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 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 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 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 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表达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 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 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 同意,否那么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 方的知

2、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 是进展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 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 生的医疗行为,否那么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安康权等权利 的表达。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 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 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安康状况有进展手术治疗之必 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 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

3、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 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 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 那么的表达。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 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 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当者,尽管患者 不可能也不应该干预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 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展取 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正确判断者, 在关系自身重大

4、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 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 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要求。老实信用原那 么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那么,被人们称为“帝王规那么它要求人们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老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滥用权利及躲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 行为中,医生应该慎重、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 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防止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 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 ?日瓦宣言?规定

5、: “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安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 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 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必然延 伸,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具体化。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 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 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 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 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 些较前沿的治疗方

6、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 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当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同 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 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那么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 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 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开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 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展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 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 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 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

7、予以 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 务,那么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当侵权责任, 这样才能表达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二、医生告知义务的容. word.zl-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的抽象危险 性,但有的危险通常被认为是适当的、允许的,称为容许性危险。容 许性危险针对的是常规性医疗,传统医疗的固有危险有些是不必告知 也应为患方所知的,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消炎药有刺激肠胃的作 用等。有些那么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的,例如,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 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 果,

8、即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是医疗行为适法性的理论根底之 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难以防止的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 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应予以告知的是医疗行为的非常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 的生命、身体安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 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的药物疗法所带来的危 险,在这些医疗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展全面、真实、有效 的说明,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笔者认为,告知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医生应客观全面 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二、医生 应告知诊断的病因;三、存在多数疗法时

9、,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 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四、告知将要实施 的医疗行为及容;五、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六、告知 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七、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八、告知 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九、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 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另外,在成认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成认医生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二者是此消彼 长的关系,告知义务是医生对医疗行为的容、性质、风险等事项的说 明,在此根底上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强调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患 者的自主决定权

10、;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医生对于医疗方案选择、医疗 事务处理的决定权。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缺乏取的,不受限制的 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医疗权利的滥用,使患者论为医疗的客体,侵害 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 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的积极性,而且使医疗进 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是一种损害。笔者认为,在 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成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 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包括:一、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 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二、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 病症而不必说明;三、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四、情

11、况紧急为 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五、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 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 锁消息等等;六、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 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 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要求,医生在治疗条件不 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义务劝导患方转诊、转院,即 转诊的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转诊、转院的劝导义务实际上是医院对 于本院的临床设备、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及医生的专业所长、临床经 历等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的必然延伸,因为患者选择医院是建立在对 医生的信赖之上

12、。事实上,医生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展开适当的治疗 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患者并不知情,实践中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 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贸然收治病人,结果造成了医疗事故, 或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使医生承当转院、转诊 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的知情权,维护患方利益,防止贻误治疗时 机所必需的。三、确定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 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治疗义务的一局部,是从治疗 义务中派生出来的一类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告知义务是与治疗义务 并列的一类独立义务。笔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于医疗契约履行的整 个过程中,它先于治

13、疗义务而存在,与治疗义务的容、目的均不一样, 应该认为是一类独立的义务。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会在法律上产生如 下效果:构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医生的告知是确定医疗行为的前 提,在患方同意的围,医疗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医生的告知和患方的理解、同意,具有在医患之间分担风险的作 用。如果医生已经告知患方实施某些具有侵袭性的重大治疗行为的风 险性,患方理解并同意医生的行为,在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出 现医疗失败,或发生副作用、并发症,医生可以免责。这里患方承当 的只是医疗固有的风险、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并且这是建立在医生 对风险的全面有效的告知之上的。医生不得单纯告知患者抛弃损害赔 偿请求权,或者免除自己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否那么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那么,实践中医院要求患方签署发生意外 概不负责的所谓承诺书或同意书之类的文件,应认定无效。医生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实施侵袭 性的医疗行为或者超出患方同意围而实施治疗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 行为,也就是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患方有权知悉医方施 加到患者身上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后果,因此说知情权的实质是保护 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安康权等权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的 生活费、补助费等等,造成肢体残损等严重后果的,还应给付其它相 关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