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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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 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各有关单位: 201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

2、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自国务院决定发布 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 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 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 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

3、定等,组织第 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 告示范文本见附件 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 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 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 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 样见附

4、件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 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 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 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 3 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 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 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 保持监测总结报

5、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 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确保人为 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 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 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

6、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

7、向社会公开的,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 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 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 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 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进行报备。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5 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充分 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

8、案审批的科 学化水平。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 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 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 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

9、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 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 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 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 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 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 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 位将生产

10、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 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 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 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通知要 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进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 执行。 水利部 2017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 1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前言 介绍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背景、立项和建设 过程,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 测、监理以及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等。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1.1 地理位置 说明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项目介绍到乡 (镇),线型项目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市)、主要控制 点和终点。 1.1.2 主要技术指标 简要说明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1.1.3 项目投资 说明项目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方等。 1.1.4 项目组成及布置 简要说明项目组成、工程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以

12、及附属工程布设情况等。 1.1.5 施工组织及工期 8 说明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以及弃渣场、取土场、施工道 路、施工生产生活区等辅助设施实际布设情况。说明项目计 划及实际工期。 1.1.6 土石方情况 说明项目实际发生的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并 说明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及调运情况。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 说明年排放灰渣(矸石、尾矿等)量及利用情况。 1.1.7 征占地情况 说明项目实际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及类型。 1.1.8 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 简要说明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情况。 1.2 项目区概况 1.2.1 自然条件 简要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 等情

13、况。点型项目介绍到县;线型项目跨省的介绍到省,跨 市(县)的介绍到市(县)。 1.2.2 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说明项目所涉及区域的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容许土壤 流失量等,点型项目介绍到涉及县所属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 中的三级区,线型项目介绍到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二级区。 介绍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 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 2.1 主体工程设计 简要说明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不同阶段设计文 件的审批(审核、审查)情况等。 2.2 水土保持方案 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以及水 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机关、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 2

14、.3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的主要内容、原因及审 批情况等,简要说明其他变更情况。 2.4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说明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核、 审查)情况,按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说明初步设计 或施工图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3.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说明建设期实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 方案(含变更,下同)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以及扰动控制 情况。 3.2 弃渣场设置 说明实际设置的弃渣场情况,包括弃渣场名称(编号)、 位置、级别、堆渣容量、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类型 10 等特性;对 4 级及以上的弃渣场,通过项目

15、建设前后遥感影 像分析说明弃渣场周边环境和使用前后状况。对弃渣场周边 存有敏感因素的应明确处置情况。 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弃渣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 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 3.3 取土场设置 说明实际设置的取土场情况,包括取土场名称(编号)、 位置、取土量、最大取土深度、边坡坡比等特性。 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取土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 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 3.4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说明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情况,与水土保持方 案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分析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 整性、合理性。 3.5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 总体说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

16、物措施、临时防护工程 完成情况。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列表说明各项措施布设位 置、内容、实施时间、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等。对照水土保持 方案,说明各项措施变化原因,分析其与原措施相比水土保 持功能是否降低。 3.6 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说明水土保持实际完成投资,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投资变化的主要原因。 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4.1 质量管理体系 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4.2 各防治分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 4.2.1 项目划分及结果 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结合项目特点说明水土保持单 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过程及划分结果。 4.2.2 各防治分区工程质量评定 按照分部工程列表说明质量评定结果,并附所有分部工 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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