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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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一、现场考勤制度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 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必须遵 守。第一条、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 场,每天填写考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如有不实 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 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第二条、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 的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并且确认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单位总监或者总 监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批准

2、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 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500元,罚责任人2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人员,并在施工合同履约 评价中按规定扣分。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管理 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 单,且保证要人证相符。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 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 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第四条、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者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天 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旁站工作到位,管理层保

3、证每天 24 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者紧急施工问题,须及时到 工地解决。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 案,在正式开工前 14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 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 告。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 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 特殊情况需即将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 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现场 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 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

4、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 发出的文件均应有收发记录。第八条、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 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者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 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商议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 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第十条、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者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 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下发的通知,施工单位认可 但

5、不执行或者未执行落实的将赋予 500-2000元/次的处罚。二、会议制度第一条监理例会(周会)(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代表主持。 建 设单位代表,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 员,材料员,资料员,分包单位的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 参加。(二)监理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二上午 9:00。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2、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 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 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4、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检

6、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 械设备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三)现场例会应认真填好会议签到表,由监理单位按标准格式 作好会议记要,负责整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作好发文记录。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 前半天向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代表请假,应参加会议人员不按通知要 求参加会议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罚责任人 200元/人/次。并在 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第三条 严禁预会人员酒后参加会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并在下次工地例会上做出书面检查。三、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 质量,特制定

7、本制度。第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 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 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 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第二条 开工申请(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 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二)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

8、 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允许后书面 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第三条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 行施工,施工现场浮现安全、质量问题或者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 视 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罚款500至 5000元。在限定时间内 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的,建 设单位有权即将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施工中若质 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 不良行为。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即将 终止合同,将 该单位

9、清浮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第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 者 照片)。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报验时 可 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挨次填写。所有隐蔽工程均为 监理 “见证点”。监理考核一次报验合格率,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 两次报验不合格,罚申报单位 500元,未经报验或者验收不合格而 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总承包单位 1000元/次/项,并在施工 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报验而私 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所

10、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第五条 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制度。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 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 应记录在案。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 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者施 工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下发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整 改完毕,每一处罚款 1000元。不及时进行书面回执每一份罚款1000 元。同样的问题浮现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罚总包单位 2000 元/ 次。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

11、负责, 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加强职工质量 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 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 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 料。(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填写“质量 评估

12、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由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五)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 办理备案手续。(六)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 程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第一条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 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的检验或者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查并确认其质 量 合格后,方准进场。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 不 得进场。如果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

13、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有 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者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 场。第二条 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第三条 凡标示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全部检验。第四条 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造材料质量检验 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 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第五条 对于某些材料及

14、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 普通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第六条 主要设备及材料定货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 出申请, 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应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 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者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 量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第七条 主要装修材料及建造配件定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 (或者看样)和有关定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申 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允许后方可定货。第八条 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 半成品,不许进场堆放。第九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5、、施工总承包 单位工程师共同签收,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 买,建设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第十条 各种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 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 )的准予用于工程 之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之中, 罚总承包单位1000元/次,该部份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将未经批准的材料或 者 配比投入使用或者检测不合格而实施下道工序的现象未加以阻挠 或者未 向建设单位及时反映的,发生一次,罚监理单位100

16、0元。五、安全制度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物品 的安全和第三人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要 求作好安全工作。第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建造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单位必 须为管理和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险,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安全负全面责任。工地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 全员,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有关问题、整改措施 及时上报项目监理部。第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制度及保证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第四条 工地上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员必须佩带胸 卡,以便于确认开展工作,外来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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