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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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协议合同范本 解除协议合同范本1 甲方(单位):乙方(劳动者):方因 自愿提出与 方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方同意与 方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按协议各自应履行的义务要在三日内主动履行完毕,否则要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以后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有关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年 月 日 解除协议合同范本2 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

2、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

3、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

4、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

5、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

6、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

7、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

8、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

9、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

10、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解除协议合同范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xxx市xxxx区设立 有限

11、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全体投资人情况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四.出资的转让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

12、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2.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

13、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七.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八. 争议的解决选仲裁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

1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选诉讼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注:如不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在诉讼过

15、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九.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 份,由三方于 年 月 日 (地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地点) 解除协议合同范本4 XXXX公司(甲方)与 (乙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 壹 项合同: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合同。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 4 项办理。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因乙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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