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御史制度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2703491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1.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古代御史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古代御史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古代御史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古代御史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古代御史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古代御史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古代御史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古代御史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古代御史制度战国时,韩赵魏齐秦都设御史,其主要职能仍然是记史,但已 经兼有了监察的职务。史记.滑稽列传:执法在旁,御史在后。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包括 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实行的御史制度。皇帝 之下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 其助手为御史中丞,中丞的职权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记事、处 理直达君王的奏章,在殿中监察违法官吏。除中央机构外,御史大 夫还领导着分察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监御史的职责是监理诸 郡,察地方违法事宜。汉承秦制,中央

2、仍设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但职权重心已 逐渐向监察方面转移。御史大夫汉书.朱博传:典正法典、总领 百官,上下相监临。御史大夫的属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 史等。在地方,汉初废除了秦时的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派出的丞 相史监察各郡。东汉,御史制度走上了专门化的道路。汉哀帝元寿二年,原来 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 空。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分行丞相职务,实际上只负责水土营 造,而他原来的监察职务则由其属官御史中丞另建御史台来行使。 从此,监察官有了自己的专门公署。以御史中丞为长官的御史台地 位不断提高。当时御史台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 御史台虽然名义

3、上仍归九卿之一的少府管辖,但实际上是由皇帝撑 腰,独立行使职权,少府不敢过问。在地方,监临地方的刺史,至 东汉末大多数改称州牧,逐渐脱掉了监察官的性质,成为握有地方 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的地方官员。魏晋南北朝,御史台的隶属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御史台名义 上不再隶属于少府,而由皇帝直接领导。御史台的地位和威信达到 了空前的高涨。御史号称天子耳目,御史中丞职无不察,专道而 行,威势显赫,震肃百僚。魏以后,开创了御史风闻弹事的先例。 而且为促使御史尽职,规定百官如有重罪,而中丞失科,则免其官 职。至隋朝,因隋讳中字,所以原来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改称御史 大夫。但此时的御史大夫,已非秦汉时御史大夫的原

4、意了。大夫下 设治书侍御史两人为副手,又设检校御史12 人(隋炀帝时增至16 人)代替原来的巡御史,专掌出外巡察。另外,为加强皇权,隋又 重新设置了司隶校尉,居司隶台,以司隶大夫为台长,直属皇帝。 司隶台与御史台地位并列,时与谒者台并称三台。后来,因司隶台 与御史台职权重叠混乱,相互掣肘,所以至唐以后,司隶台和司隶 刺史便废而不置。唐代,御史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设御史台(亦称宪 台),御史大夫为台长(亦称大司宪)。武后时曾改御史台为左右 肃政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二台合 并,复称御史台。内部以三院分职:台院为御史台本部,设侍御史 六人,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司法机

5、关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皇帝交付 的重大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救人,掌殿廷供奉之仪,每逢朝 班,纠察离班和出言不肃者,皇帝巡幸,则往来门旗之内,检校仪 物亏失;察院依全国十道监察区设监察御史10 人,掌察地方官吏及 民情,亦仿效汉刺史以六条问事。宋代沿袭唐制。表面上,皇帝开始亲自选任御史,提高了御史 官的品味,增加了员额,权限范围也有所扩大,似乎御史台的地位 大大加强了。但实际上,由于宋代兼官之风盛行,它官兼御史,御 史兼它官,所以,实际上御史的监督职能收到了削弱。元代,御史的专职得到复元,且职权有所加强。在中央废止三 院制,实行两院制:殿中司和察院。在地方,划分全国为二十二道 监察区,各设由察院

6、派出的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称之为肃政廉访 使。为了加强对各道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在河南和陕西二地特设了 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其组织系统与 中央御史台相同,也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长官,其职责在于统 制各道宪司。至明朝,洪武12 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长 官,左右副都御使、左右佥都御使为副贰。在地方,按照当时的行 政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 人,还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按地 方,称之为巡按御史。明代御史台(都察院)的职权范围规定很详 细,作用超越了前代。至此,需要叙及御史制中另一个重要组织给事中。许多人 不把给事中列入御史制,其实,就它们共同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

7、和 给事中发展的归宿看,给事中是御史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给事中一职,初见于秦,只是加官,没有正员。至晋设定正 员,但所任大都是名儒贵戚,其职务是趋伏左右,以备顾问。至梁 时,给事中具有了封驳职能。一直到隋朝,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和职 权在渐渐确定,并由从前的中书省划入门下省。从此至清初,这一 隶属系统基本上没有改变。到了唐代,给事中的职权变得空前发 达。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职官志以及白居易的长 庆集都有比较详实的记载。唐给事中的诸种职权中,最为重要的 是封驳诏敕奏抄,这一点也是历来研究给事中的学者最为注意的。 所谓封驳在唐代与后代略有不同。后代对诏敕只能封还,不能驳 正,而唐代因有涂归之说,故

8、既可封亦可驳。宋代,给事中在制度上有两个重要变迁。第一,给事中分治六 房,给事中4 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 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奏章目录已进,考其 稽违而纠正之。第二,南宋之后,设门下省,用给事中为后省的长 官。至此以后,给事中渐渐进步,趋向于独立。明代,给事中承袭唐宋旧制,仍以执掌封驳为主。明朝开设了 六科制度,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给事中1 人,谓六科给事。 掌稽查六部百官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 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奏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违 误。明朝高度重视给事中,目的在于,一方面钳制六部权限,防止 行政权力过

9、大;另一方面是防止都察院权力过大,从而便于皇帝从 中操纵。但因为给事中权力过广,有不少与都察院职权相互重叠之 处,造成了明代给事中与都察院职权互相对峙的局面。又因为给事 中六科独立,无所统制,所以往往任意妄为,无所忌惮,甚至干预 分外事务。大概是放纵给事中使与都察院并行,反不如都察院内部 统一,组织严明来的效果更好。所以,至清朝便把六科给事中归并 于都察院统领。清朝,接受了历代统治的经验,使监察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发展 到了新的高度。清雍正三年,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因为清都察 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分察地方,所以都察院内给事中上察中央 各科,道监察御史下察地方,合称科道制,形成了直属皇帝领导 的、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新成立的外交部、农 工商部、民政部,所处理的事务及其上谕和颁文不关报都察院,都 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的职能也移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最终,随 着整个清王朝的灭亡,都察院也就在历史上消失了。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 版社 1991 年版,第21-2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