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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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 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岀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 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 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 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 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 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 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初步 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和互认共享。(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

3、09518号) 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 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 开基本达到全覆盖。二、工作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 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 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 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和 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流 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

4、及水利部有关要求, 建设好本级项目公开专栏,并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水利工 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 细化信息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的办法。(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 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等,突岀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 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三、项目信息公开(一)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

5、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水利建 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水利部试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和公布本地区的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 和形式。(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 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

6、附件3)的要求,在门户网站设立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 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的 责任主体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 确、及时、规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对依申请公开 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 工作。四、诚信体系建设(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水利部指 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 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 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流域机构、县级以

7、上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政 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 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 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水 利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 水利部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二)集中公开信用信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要依 托公开专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试行)(见附件2),公开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

8、位和从业人员 的信用信息。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 检查并依法作岀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 违规档案记录并逐级上报,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不良行为信息应于 行政处理决定做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 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 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三)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标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具体负责市 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确保评价结果的统一、公平、公 正,各级

9、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 栏向全社会发布。(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水利部研究制定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 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 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各流域机构、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正确 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不得对 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五、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一)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

10、链接与整合发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开专栏,应与所辖区域内水行政主 管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公开专栏建立链接。水利部门户 网站公开专栏与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专栏统 一链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 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单位按 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 行)(见附件3 )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 信息的公开共享工作。要加强同执纪执法部门、各专业工程行 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

11、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 制;要积极建立与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和信息公开共享 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要积 极应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的信用信息成果,在资质资格 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认真鉴别、有效使 用信用信息。(三)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 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在公开专栏实现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水利部网 站公开专栏建立面向全国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 检索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 的项目全过

12、程信息查询服务。六、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 把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 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协调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要配备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 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 到人。(二)注重沟通协调。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 工作合力。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 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 况,对遇到的难

13、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岀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深入调查研究。要对近年来在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 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认真总结,特别要积极推广前期试点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岀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 展理论政策研究,提岀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 性和有效性。要善于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注意借 鉴国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岀 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

14、营造工作氛。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倡导 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咼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1、项目建议书批复信息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3、初步设计批复信息4、规划同意书批复信息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信息6、开工报告批复信息。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1、项目基本信息2、招标投标信息3、征地拆迁信

15、息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5、施工管理信息6、合同履约信息7、质量安全信息8、资金管理信息9、工程验收信息10、项目从业单位信息(1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1、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1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三、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目录内容说明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 投资规模、项目审批信息、项目法人信息、参建单位及主要责 任人信息等内容。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 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 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 付的拆迁补偿情况等内容。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项目变更 时间、变更原因、资金变更、变更内容等内容。5、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6、合同履约信息:包括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 到场信息、合同双方履约情况、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等内容。7、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 安全监督负责人,质量评定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内容。8、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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