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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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在生活中,我们往往较为熟悉的是动产抵押,而不明白动产质押 的含义,甚至有时会把两者混淆,其实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两者的 标的物,并且标的物的转移的占有两者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下面,法 律我为您仔细介绍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一、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概念(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 国物权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

2、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 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2)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 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 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 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 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2、两者区别(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3、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 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 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二、动产抵押种类有哪些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 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 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 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4、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 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 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 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 设立抵押。3. 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 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 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 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通过以上我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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