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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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7-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 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 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 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 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2、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四条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 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 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 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 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二) 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 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

3、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 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 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 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 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 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 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 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 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 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

4、处罚;(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 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 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 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 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 身份的,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

5、入境管理部门应予接收处理;(四)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持用过期、破损(不 能认定本人身份)、我国不承认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出境入 境证件要求入境的,阻止登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第六条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的,阻 止出境入境,按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 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 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七条 在口岸限定区域内,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 境的

6、,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处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第八条 台湾居民超过签注许可的停留期限,在大陆逾 期居留要求出境的,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逾期1日处100元的 罚款后放行。第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 以警告或者按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 元的罚款后,准予出境:()出境时超过签证或居留证件许可的停留期限的;(二)持用特区签证,超越规定活动范

7、围从特区以外口岸 要求出境的;(三)国际航行船舶的员工及其家属未办理签证,超出所 在港口城市活动的;(四)办妥直接过境手续后,无不可扌几拒的原因未在规定 时间内离境的;(五)免办签证进入规定的地区,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境, 或者超越范围从规定地区以外口岸要求出境的;(六)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后,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第十条 持用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 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 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 罚后,可准予出境或入境:(一)内地居民持用涂改非身份资料内容的证件入境的;(二)港澳台居民持用涂改证件或签注有效期内容的证件 出境的

8、;(三)外国人持用涂改签证有效期限的证件出境的。对前款(一)、(二)项情形,还应当收缴当事人所持证件。第十一条持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或所持证件上有 伪造的签证以及边防检查验讫章印迹的,阻止出境入境,依 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中国公民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 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 留;对自称是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但48小时内难以查实 真实身份的,暂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

9、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应付检查技 巧或者提供送行、接应便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二)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境入境证件、提供口岸限定区域 通行证件,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外国人或者协助外国人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有关责任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四十九条规定,收缴证件并没收非法所

10、得,并分别 给予以下处罚:(一)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二)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处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十四条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3日以下拘留;(二)转让出境入境证

11、件的,处以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十五条 对编造情况,提供伪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 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警 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对所持证件予以暂扣,寄送发照机关 处理。第十六条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 定第四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擅自携带

12、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 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 以下处罚:()携带枪支、弹药入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 阻止枪支、弹药入境,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 收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 没收枪支、弹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 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 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 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

13、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后放行。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 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未持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擅自进入口岸限定区 域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二)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超过许可范围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三)出境入境人员不按规定候检,扰乱边防检查秩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四)未持或持用无效登轮证件,擅自登攀外国籍船舶的, 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五)登外轮后扰乱船舶监护、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 者50元以

14、上300元以下罚款;(六)出境入境的机动车辆在口岸限定区域内不按规定停 放的,对其驾驶员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妨碍口岸 出入境通行秩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有其他扰乱口岸出入境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侮辱边防检查执勤人员的,依照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台 湾、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未经批准,擅自登

15、陆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者3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办理登陆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小 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2 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三)办理住宿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4小 时以内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 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72 小时以上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 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 员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载运持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 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 款;(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 人,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不准入境出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 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 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 防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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