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2684860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1.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草案)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联盟名称:河南省机器人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 联盟由积极投身于机器人事业,从事机器人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机器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省机器人产业链,促进我省机器人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河南省机器人产业的竞争力。第三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

2、和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第四条 联盟发起单位:河南省工信厅、郑州机械研究所。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目标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以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以“创新驱动、政策引导、应用先行”为总体思路,开展机器人产业相关研发生产应用活动,探索在国家政策与资金引导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和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我国和我省机器人产业技术进步,以支撑机械、汽车、冶金矿山、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和转型升级。1.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3、。2. 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行业资讯服务。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运行态势,发布行业运行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制定行业行规,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3. 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动我省机器人产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机器人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4. 开发满足用户需求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技术、主机设计技术及关键零部件,提升量大面广主流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指标,在重要工业制造领域推进工业机器人的规模化示范应用。5. 加快

4、我省机器人行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与省外以及国(境)外机器人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区域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河南省机器人产业的影响力。6. 以市场为导向,以联盟成员为骨干,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为原则,促进机器人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对联盟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定合理的保护原则和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机制。研究行业关税政策,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维护产业安全;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目标1.远期目标:以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为牵引,将联盟打造成为机器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平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

5、平台,成为未来制造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基地、股份制企业孵化站,成为国家和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助推机器人产业发展。2.近期目标:到2020年,培育形成超千亿元的以工业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装备产业集群,其中包括形成年产10万台(套)工业机器人整机及智能装备的产能规模,培育3-5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百亿元级工业机器人龙头企业和5-10家相关配套骨干企业,打造3个工业机器人产业园,全省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使河南成为全国智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先行区,中部地区工业机器人生产、应用、服务的核心区,以及全国最具规模和最具竞争力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之

6、一。第三章 组织结构第七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1. 理事会组成联盟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联盟可适当吸纳国内外知名机构的知名专家进入理事会。2. 理事会的职责 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批准联盟协议书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7、 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的意见。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3. 理事会议事规则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或其委托人通过即生效。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专家委员会组成联盟专家委员会由行业领军人物及技术专家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

8、据需要确定,具体名单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批准。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对联盟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对联盟承担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检查、验收等。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成和职责1. 秘书处组成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后任职。2. 秘书处职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

9、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对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

10、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第四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第十四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项目经费。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政府资助联合开发基金等。联盟成员自筹经费主要有理事长单位会费5万元人民币/年,副理事长单位会费3万元人民币/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万元人民币/年,理事单位0.5万元人民币/年(政府机构的联盟成员免除会费)。第十六条 联盟日常办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的会议费、宣传费、资料费、劳务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联盟日常运行所需的费用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擅自挪用,年终盈

11、余不得分红,自动转为下一年度联盟办公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盟项目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联盟理事会,共同商讨相关项目经费的处理意见。对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将及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并根据项目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调配,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理事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第五章 联盟的项

12、目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外部企业的委托项目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秘书处汇报。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政府项目接受秘书处相应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

13、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协议遵循以下原则:1. 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而

14、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执行;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2. 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3. 联盟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

15、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4. 联盟项目完成后,所得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5.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6.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7.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8.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第二十三条 加入联盟的条件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协议有关内容。2. 原则上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守法经营,资信良好。3. 从事机器人技术的研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以及机器人的相关用户企业。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