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2674975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4.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韩洪律师核心提示:合同撤销,指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 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被撤销。合同被撤销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 在撤后,合同无效,并且其无效的效果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自 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以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为前提,它和债权人撤销债权的目的、适用情形有一定的区别,合同 撤销制度也不同于合同解除制度。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1. 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目前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 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虽然在实践中,需要通过诉 讼或仲

2、裁的方式来达到合同撤销的目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 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 们只是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进行必须的审查和确认。这也是合同 法规定,在审理纠纷中没有合同当事人明确提出撤销主张时,法院 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不得主动撤销合同的原因。2. 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都属于形成权,但二者仍存 在一定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适用情形和后果不同。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 权行使的情

3、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 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 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 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而 债权人的撤销债权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 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第四,

4、行使期限不尽相同。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 是,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第五,主体及行使条件不同。从撤销权的主体分析,前者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后者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且必须以权 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从行使 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后者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 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作为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3.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虽然都属于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仍 有一定的区别。第一,从

5、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撤销适 用于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领域,合同解除适用于 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第二,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 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从发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从 开始起无效;而合同解除则只有对非继续性合同才有溯及力。二、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一)一般合同撤销权1.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 被追认之前可

6、以行使撤销权。第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 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在合同法第 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这是因为, 根据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既然代理行为有效,在合同已经成 立并生效的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就没有法律 依据了。2.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 下的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7、规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 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卜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 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 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 亲友的行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8、,迫使对方作 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 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 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 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民通意见同样适用于合同法,因此,撤销权人以“订 立合同时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时,必须要有”较大损失的存 在”。至于“误解”,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 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二)赠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

9、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 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 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194 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三、合

10、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一)一般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1.通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从理论来说,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涉及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改变,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或法定,不 宜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否则,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但 是,最高人民司法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 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也就是说,目前法律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因此,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撤销 的,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条55条规定:有以下

11、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民通意见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 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期限,民通意见 则规定从可撤销行为成立时始起算一年期限,两部法律规定的不统 一,容易导致实践中对合同撤销权起算时间起点的争议。笔者认为, 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合 同法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

12、两法的关系上,合同法是特别 法,故应适用合同法。(二)赠与合同的撤销及行使方式。1.赠与合同及其撤销的概念。赠与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指赠与人将自己的 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 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生效)后,依照法律规 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 不再为赠与行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也有一

13、定的限制,主要指: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 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 以依法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 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 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及期限。赠与合同的撤销,只需向受赠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可产生法律效 力,不以诉讼为必须方式(如果有争议还得通过诉讼确认)。撤销的意 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一

14、般应当为明示的。在特殊 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不明确说明撤销赠与, 而直接索要已交付的标的物或拒绝受赠人支付赠与财产的请求。撤销 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受赠人发出,也可以向受赠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发出。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即“赠 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 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为半年,即“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 使。”(三)行使合同撤销权期限和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之 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行使合同撤销权的

15、期间为除斥期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即过了除斥期间, 消灭的是合同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的请 求权,过了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请求公力救济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 护的权利,而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力本身并没有消灭。从期间弹性的角度讲,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 形下还可以延长。从法院在诉讼中是否能主动援引的角度上讲,对合同撤销权行使 期间而言,由于其届满将导致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 人的利益出发,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会依职权当主动审查。而诉讼时 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依职权不

16、会也不能主动审 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 时间既使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诉讼时效期 间,只要请求撤销的当事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请求撤销,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权对抗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四、合同撤销的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合同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同被撤销后,向前发生溯及力, 即使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合同明确为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