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商业科技大学财物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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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物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修 第一章 合 Zr4?正 條 文現總則第一章育達商業科技大學(以下 第丨條 簡稱本校)為落實並健全 本校財物之管理,依據行 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手冊、財物標準分類之規 定,並考量本校實際狀 況,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行 條 文說明總則本校財物之管理悉依 酌作文字修正本辦法辦理之。第二條 本辦法稱財物者,係指 下列財產與物品:、財產:本校所有之 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建築物、設備、 圖書、博物與文 物、無形資產、代 管財產,其購置單 價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同)一萬元以 上且使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者。但博 物、圖書館典

2、藏之 分類圖書資料另依 有關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校所有房屋基地、教 學及辦公等設備稱財 產,辦公用品及各種 消耗用品稱物品,財 產和物品合稱為財、本條文由現行第二 條、第三條及第四 條合併,並酌作文 字修正。、有關財產及物品分 類之規定合併同 一條文並作說明。、物品:指金額未達 一萬元,或使用年 限未達二年之消 耗、非消耗等物 品,並按性質、效 能及使用期限分類 如下:(一)消耗用品:係 指經使用後 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 價值之物品。(二)非消粍品:係指質料堅固,不易損耗 之物品。第三條 本校財物分為財產、非 消耗品、消耗用品,一、本條文刪除。二、本條文已移列修正 條文第二條,爰予 刪除。每類並

3、分若干小類。 財產:具有相當使用期限,須俟實際損壞時予以核實報銷之財 產,具價值昂貴能註記識別者屬之。 非消耗品:具有相當使用期限,須俟實際 損壞時予以核實報銷 之財產,唯價值較廉或價值雖咼而不易註 記識別保管者屬之。消耗品:為領用後將隨時消失,雖有物體存在但無剩餘價值可 資利用者屬之。第四條固定資産包括土地、建築物、設備、機具、一、本條文刪除。二、本條文已移列修正 條文第二條並酙 作文字修正,爰予 刪除。交通設備及雜項設備 等,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或凡以移交、捐贈、撥入等方式無償取得之一切財產。第五條接受捐贈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以不增加負一、本條文刪除。二、本條文已移列修正 條文第六條並酙 作

4、文字修正,爰予 刪除。擔為原則,先行杳明 産權有無葛,詳估價 值列帳管理。第六條受贈之不動產應洽商捐贈人於約定時間內 立書贈與-並檢齊有一、本條文刪除。二、依現行私立學校法 之規定辦理關産權契約圖說書據,連同不動産移交學校接管,並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贈與物附有條件, 應將擬定合約轉陳校 長。第七條財產之價值依購入或營造之原價為原則, 不明時參酌市價估 疋。一、本條文刪除。二、本條文已移列修正 條文第六條並酙 作文字修正,爰予 刪除。第三條財產編號及最低使用年第八條本校財物分類目錄另一、條次變更二、依行政院財物分類 標準規定將目錄 另案編訂之修正 為依照行政院財 物標準分類規定 編訂之。三

5、、依據教育部整體發 展獎補助審查意 見修正。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案編訂之。分類之規定辦理,必要 時得簽請延長其使用年 限。第二章財產之登記本章節新增第四條 本校辦理財產增加之登 記,依其情形由相關單 位填載於下列表單:一、財産增加單(不動原條文第十二條納入 本條文並酙作文字修 正產):土地之地 段、地號、面積,建物之建坪(平 方公尺),由總務 處事務組依據其 權狀登帳管理。二、財産增加單(動 產):動產之增置,由總務處事務組填具並送保 管單位確認。三、財産移動單(動 產):動產之移 轉,由動產移出單位填具,經移入單位確認後,送交總務處事務組辦理移轉登記。四、動產增減值單:動 產價值增減之變 動

6、,由總務處事務 組填具並送保管單 位確認。五、動產毀損報廢申請 單:動產已達不堪 用或報廢年限者, 由單位財產保管人 填具,送交總務處 事務組辦理財產報 廢登記。第五條財產增加單經建立後,應由總務處事務組於每 月末,依其編號順序分 別裝訂保管。原條文第六第十二款 納入本條文亦以電腦 作業作修正第六條各單位因受贈而增加動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依第四條第二款 規定完成登記:一、新財產之捐贈:由 受贈單位提供受贈 財產之市價證明或 發票影本,會計室 及總務處出納組依 受贈財產之名稱及 金額登帳及開立收 據予捐贈者。二、舊財産之捐贈:舊 財產捐贈能舉證其 帳面價值者,會計 室及總務處出納組 依受

7、贈財産之名稱 及金額登帳及開立 收據予捐贈者。但 未能舉證其帳面價 值者,由總務處事 務組登記備杳。原條文第五條、第六 條、第七條及第十條、 第四款納入本條文並 酙作文字修正第三章財物管理單位第二章財物管理及添置章次及標題修改第七條財物管理權責劃分如卜:第八條一、總務處:負責本校財物總登記與管 理。二、會計室:負責審核財物帳及憑證。三、保管單位:為財物保管(經管)單位, 負責盤點與保管該 單位之全部財物。各單位人員關於財物保_ 管之權責規定如下:一、各單位主管應善盡 督導之責,確實瞭 解及注意該單位財 物流向、使用及管 理狀況,並指派專 人為財物保管人, 負責該單位財物保 管作業事宜;如遇 人

8、員異動時,應另 指派專人接替,並 知會總務處事務 組。二、共同使用之財物, 其使用保管人規定 如下:(一)多人共同使用 之財物,得由 保管單位主 管指派其中 一人為使用 保管人。(二)有二個以上保 管單位,因使 用需要,須將 財物合併共 同管理者,由 其共同上級 單位指定一第九條 本校財物管理由下列單位為之:一、總務處事務組為主管單位。二、本校財產之保管以一、二級單位 為保管單位,負 責保管該單位所 屬全部財產,並 指派專人負責有 關該單位財產保 管作業事宜。各 單位應依財產實 際使用情形指派 使用保管人,負 責其所使用財產 之保管事宜,並 向該單位財產保 管人負責。如使 用保管人為他單 位者

9、,應請該使 用單位主管一併 簽章以明責任。三、除無固定使用人之財 產外另設使用保管 人:(一)多人共同使用之 財產,得由保管單位 主管就某一範圍指派 其中一人為使用保管 人。(二)各種研究計畫案 所購置之財產,該計 畫主持人為使用保管、本條文新增、財物管理權責劃分 說明條次變更並酙作文字 修正單位負責之。三、各種研究計畫案所人。(三)有二個以上保管購置之財物,該計畫 主持人為財物保管 人。單位,因使用需要, 須將財產合併共同管 理者,得就其中選定 一單位負責,有二個 以上共同管理單位須 分別管理者,應由共 同保管單位自行分配 財產管理。第九條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財產權利憑證

10、,應由總 務處事務組妥慎保管。一、本條文新增二、不動產所有權管理 予以規定第十條 本校財物之添置,依下 列手續辦理之:一、各單位所須之辦公文具用品,由各 單位基本辦公費 自行購置並核 銷。二、依據業務需要由使 用人請購者:(一)由使用人填寫 請購(修)單, 並註明規格、 建議廠牌等。 使用人如不設 限,得不填 寫。使用人如 不諳規格得附 樣品。(二)請購單位依行 政組織報請校 長核准。(三)由使用人將核 准之請購單第 二聯交事務組 採購。三、事務組人員根據日 常供需情形,依照 前款手續請購財一、本條文刪除二、物品管理另訂有物 品管理第八章,並 酙作文字修正三、第四款捐贈財產部 份移列修正後條

11、文第六條並酙作 文字修正物。四、受贈財物及受贈獎 品,由事務組人員 點收後,視其性 質,列冊管理。(一)受贈財產,由 事務組人員填 建財產登記 卡,並於卡表 面載明受贈財 產簽呈文號、 日期及簡略受 贈記事,送會 計室開製傳 票,轉陳校長 後,第一聯由 會計室抽存, 第二聯發回事 務組人員列管 登帳。(二)受贈物品及受 贈獎品,由事 務組人員設受 贈財物(獎品) 登錄簿登錄 之。第十一條請購請修單使用須知規定如下:一、請購請修單每 一單位使用一 本,學期末各 單位將第一聯 繳回事務組存 查。二、每張請購請修單得填一種以上 物品。三、請購財物-如使用人指定廠 牌,應予註明; 指定規格,應附 圖說

12、;並應在備 註欄註明使用一、本條文刪除二、本條文併入第八章 物品管理並酙作文 修正日期,請修時使 用日期亦應註 明。四、請購請修單填妥後依行政組織 報請校長核准。五、請購印刷品用印刷品請印 單請印。六、請購品購回,連同發票及請購 單第二聯由送 交事務組人員 點收,辦理入帳 手續後,再通知 請購人領用。請 修品修復,由事 務組送交或點 父請修人,在請 修單第二聯修 復簽章欄簽收。第十二條財產之保管依下列手續辦理之: 財產之保管分不動 產保管與動產保 管。一、土地建物為不動産,設置不 動產設施卡登 記管理之。二、凡附著於建物之水電、門 窗、壁櫥、消 防、衛生等設 備-其金額已 併記建築物 內,不另

13、設財 産登記卡管理 之。惟應逐項 精確記數-載 入不動産設施 卡。嗣後類此 設備之增損-一一、本條文刪除二、財產登帳移列修正 後第四條,爰配合 實務,酙作文字修 正。二、財產報表部份移列 新增第十章財產 報表並酙作文修 正。亦應將其金額 於建築物總值 項下增減之。二、土地之地段、 地號、面積、 建物之建坪 (平方公 尺),應依據其 權狀載入不動 產設施卡。四、土地所有權 狀、建築物使 用權狀由事務 組人員保管 之。五、土地、建物以外之財產為動 產,設置二聯 式財產登記卡 登記管理之。 該卡建立後, 保存至報銷時 止,並受會計 主任查核。六、財產購入或取得所有權後, 依據原始憑證 (發票或收 據

14、)填製財產 登記卡。其應 注意事項如 下:(一)財產卡面 之財產編 號、個案 編號不得 漏寫。(二)財產本身 應加書校 名、財產 編號、個 案編號, 便於識別。(三)建卡完 成,依下 列手續 處理之:1. 第一、二聯 原始憑證 送會計室 審核,轉陳 校長核簽 後,第一聯 留會計室 存查,第二 聯退還事 務組人員。2. 第二聯由事務組人員按 財產編號、 個案編號順 序,依次排 列於卡片櫃 內。每一財 產編號前應 插放個案編 號分配卡, 以代替財產 明細帳,記 載同號財產 數量及個別 動態。3. 財產登記卡除學生桌椅 夕卜,每卡限 記載財產一 件。學生桌 椅如式樣、 單位不同; 應分別建 卡。4. 凡屬公用設施之財產如 課桌椅、黑 板、喇叭、電鈴、電 扇、壁扇 等,應另行 註明置放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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