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项目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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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合同号:租字2011第 号由租方:承租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一、合同双方出租方(甲方):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附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乙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填注册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立竹路2号(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现就乙方承租甲方的(物业名称)物业层用于经营商业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0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 县签署本物业租赁合同。二、租赁物业的范围及租赁期限:2.1 租赁范围租赁场地:甲方所属的物业位于中国 省

2、市县 路 号,现甲方同意将该物业一层共计套内建筑面积8100 m 2的房产与配套场地及附属用房、配套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以上整体简称为物业)。甲方保证对出租的房产享有房屋出租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号: ;商业网点批件。见附件三)。乙方租赁的房屋产权具体方位、面积以附件四 双方确认场地图纸复印件”圈定并明确表明所属产权范围。2.1.1 计租面积:本合同所述之计租面积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红线范围内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本合同约定的配套场地及租赁区域内的楼梯、电梯筒体、消防楼梯与 消防通道、公用部位、层高在2500mmz下的面积等不计算在计租面积之内(见附件四双 方确认场地图纸复

3、印件”)。本合同的计租面积以在物业交付时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测量的租赁租赁红线范围内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为准。如 双方就该租赁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重新测量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并在“移交确认书”上确认。如重新测量的总租赁面积与本合同2.1 条所约定的租赁面积相差不足土 0.5%,测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超过 0.5% (含0.5%), 则测量费用由甲方承担。2.1.2 配套设备、设施: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必须具备必要的商业公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 空调、电梯、消防、上下水等设施。甲方同意将物业内与乙方承租物业相关的已经通过

4、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设备设施作为本合同租赁物业的配套设施,在租赁期内提供给乙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大项,具体详见附件九工程界面及物业协议)。2.1.2.1 电力容量KVA的供配电系统,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方案提供的室内外电力、通讯、电视、网络及照明系统。2.1.2.2 符合消防部门规范要求并验收后的商场所有一次及二次消防设施系统。2.1.2.3 中央空调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并保证不受住户和其它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与限制,可以免费使用安装空调主机及相关管路。2.1.2.4 如存在自动平步电梯、自动扶手梯、观光电梯、垂直电梯、垂直货梯,由 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和维护。2.1.2.5 物业给水、排水、排烟

5、、排污系统,燃气系统。2.1.3 配套场地:本合同中所述配套场地是指在租赁物业范围内不计算租赁费用但仍归乙方使用的 物业。对于配套场地乙方无需交纳任何租赁费用但仍享有本合同中全部的权利,甲方仍负有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配套场地包括该租赁物业所有临街面、m 2前坪广场、设备用房、地面及地下负一层停车场(共 一个停车位,详见停车区域图)、进货通道、 褶卸货坪、m_ 2办公场地、m_ 2仓库及双方约定的招牌位、广告位、配电房、 中央空调主机房、冷链设备外挂机组摆放场地、中央空调冷却塔摆放场地、货梯机房、 消防主控室、发电机房、垃圾房、隔油池、排烟井道(或提供安装位置)等设备安装摆 放场地以及其它公共区

6、等场地(具体位置以双方工程人员现场确认为准)。2.2 经营范围乙方承租甲方物业采取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等合法方式经营管理,乙方在其合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时间及经营方式甲方不予以干涉。2.3 租赁期限及其他2.3.1 租赁期限:物业租赁时间从2013 年二月日至2033年6月30日止,共计理_年。2.3.2 甲方必须于2013 年5 月30日之前将合同所约定的所有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果甲方移交物业的时间推迟,则本合同的租赁期限、装修期、计租起始 日和租赁期限起始日相应顺延。2.3.3 装修期:甲方同意自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给予乙

7、方6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可以使用租赁物业并享有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乙方除自用水、电、乙方经营区间保安、保洁、通讯费和垃圾清运费外无需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装修 期内乙方除装修外可以使用租赁物业按乙方自身需要进行营业。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和合同期外的退场免租期均不计算租赁费用。2.3.4 计租起始日:装修期满次日为计租起始日,即乙方开始交纳租赁费用的日期。2.3.5 租赁期限起始日:装修期满次日为租赁期限起始日,即租赁期限的起算日期。 租赁期限起始日与计租起始日为同一日期。2.4 租赁费用及费用调整2.4.1 本合同所述之租赁费用含租金、所有物业管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设备使 用费、垃圾清运费

8、、全部应归甲方缴纳的税费、公共区域清洁保安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 及应由乙方承担与租赁物业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和支出(不含乙方经营区间保安、保洁、 水、电、通讯费)。2.4.2 计租面积和租金标准:本合同乙方承租物业的租赁费用支付标准根据双方协 商,确认租金为人民币30 元(2元整)/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主要为设备 设施维护费)人民币_0元(_0一元整)/月/平方米,房屋维修费人民币_0_元(_0_ 元整)/月/平方米。乙方承租物业的整体租赁费用给付标准为人民币30 元(30 )/月/平方米,核算为每日租赁费用人民币 J 元(1 元整)/平方米。若实际测量 的租赁面积少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少于

9、部分按单位面积整体租赁费用核定后在总租 赁费用中核减;反之,若实际测量的租赁面积多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多于部分按单 位面积整体租赁费用核定后在总租赁费用中增加。详见附件七:租赁费用支付表。2.4.3 整体租赁费用调整:租赁期限内整体租赁费用按每 /年5 % 的幅度 递增,其中前 年每年度租赁费用以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为准选 年内保持不变。详见附件七:租赁费用支付表。三、付款方式、发票、定金、物业移交前的违约责任及付款帐户约定3.1 付款方式租赁费用按租赁季度支付,乙方每季度第1月7日前付清当季度租赁费用。3.2 发票3.2.1 甲方应于乙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

10、票。3.2.2 甲方应获得当地税务部门对本合同2.4条约定的租赁费用分配方案的认可。 因甲方提供的相关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或由乙方选择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租赁费用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3.2.3 如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之规定提供足额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应付合同款项 的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提供相关足额发票时止。3.2.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租赁物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变更 租赁费用发票的规定,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新规定的房屋租赁发票。3.3 定金约定定金及其支付:本合同约定定金为人民币200万

11、元(大写 贰佰 万元整)、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并收到甲方的相关票据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此定金不计利息,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乙方应付租赁费用中逐月抵扣。3.4 物业移交前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物业交付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若乙方不履行约定物业接受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定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3.5 付款帐户乙方将应付租赁费用及定金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转账形式汇入甲方认可的唯一指定 账户(户名:;账号:)。甲方帐 户如有变更应自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另行书

12、面通知乙方,如该租赁物业已设置抵押,则 必须由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出具同意更换账户的函,否则乙方将不予认可。四、税费责任4.1 税费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4.2 水电费、燃气费4.2.1 水电费:(只能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4.2.1.1 (方式一:当甲方能够为乙方单独立户,由乙方直接向主管部门交费时) 甲方按照动力电与照明电分立的原则协调电力定价工作,负责单独为乙方安装水、电表,甲方负责以乙方商场名义为乙方单独立户并承担立户和挂表费,乙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交纳水电费。4.2.1.2 (方式二:当甲方不能为乙方单独立户,水电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 公司代

13、收时)(1)租赁期内,甲方为乙方单独挂表计算水电用量,并按照动力电与照明电分立 的原则协调电力定价工作,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直接凭甲方提供的有效票 据交纳上月水电费,实际电费结算按表计量后增加 5%1损结算给甲方。(2)当国家标准变化时,水电费依据变化后的国家标准计算。(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不另外增加任何手续费。在乙方交 纳水电费的同时:对于电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名头为乙方的 供电业局专用发票或税率为17%勺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为物业所在省份内的)。对于水 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4)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

14、向乙方提供上述增值税发票和电业局专用发票,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乙方在支付电费时扣除税金(电费按照1.17扣除,例如1000元的电费扣除税金后支付854.7元)。4.2燃气费:甲方负责燃气管道开通及办理好相关燃气的使用权证并移交给乙方, 甲方支付燃气开户立表费用,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燃气费。五、租赁物业的交付及其它5.1 房产交付5.1.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第2.3.2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本合同约定 所出租给乙方的所有物业,并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附件四、附件八、 附件九之约定(该等条款及附件中非甲方义务的内容不作为交付条件 )。若甲方不能于2013 年5 月3

15、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移交给乙方,则租赁期限、免租期与计租起始日相应顺延。另甲方每延迟交付一日,则按实际延迟交付时间的两倍 时间相应增加乙方的免租期,由乙方自租赁计租日起自主执行。如逾期三个月甲方仍 不能将合同约定的物业移交给乙方进场施工,则乙方有权解除此合同,甲方应按本合 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1.2 交付租赁物业时甲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一次与二次消 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验收应由甲方以乙方商场名义报建报批)及租赁物业商业网点 批件,并由双方代表现场检查后,共同签署移交确认书”(附件五)予以确认,确认书签署之日视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5.1.3 甲方应在物业移交前就租赁物业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能在 2013 年5月15日前办妥租赁备案登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1.4 甲方应将房产产权证在 2014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妥当,在此之 前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工作,保证乙方可以正常使用租赁物业。 如甲方不能在2014 年 3月30 日前办妥房产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1.5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移交确认书,则应视为甲方已交付物业并开始计算租 赁期限。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移交确认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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