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晓宇、孙明煊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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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甥大 PKU LAW、3血欧晓宇、孙明煊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辖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利军黄鹤汤涛【审理法官】于利军黄鹤汤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欧晓宇;孙明煊【当事人】欧晓宇孙明煊【当事人-个人】欧晓宇孙明煊【代理律师/律所】杨旸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旸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旸【代理律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

2、院【原告】欧晓宇【被告】孙明煊【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存在名誉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上诉人 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故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 纷。【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存在名誉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 讼,要求判令上诉人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故本 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 持。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2 20:48:57欧晓宇、孙明煊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01民辖终40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晓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煊。上诉人欧晓宇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4025号民审理经过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关于原告孙明煊诉被告(上诉人)欧晓宇侵犯名 誉权纠纷一

4、案,系侵权之诉,且又根据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资料,应当系网络侵权。根 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 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如果单一于 法条进行判断,似乎原告住所地将有管辖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原告就被 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其背后均指向“管辖便利”精神。毕竟如果只是开庭地点,现在线 上开庭已经普及,该事宜并不应当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管辖的核心考虑之处。根据原告资 料中,与网络侵权直接相关的便是公众号名称为【虎牙八卦资讯】所发布的内容,而其 所在平台为微信。微信系由坐落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

5、公司开 发、运作及维护,负责就公众号的有关信息进行存储、交换等,也即计算机设备所在 地。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中,有关链接均已无法打开,为查明真实的侵权主体及原 因,届时将极有可能需由法院工作人员至腾讯公司调取有关资讯。再综合考虑到疫情情 况之下的不便,如果以“管辖便利”的视角宏观考虑整体案件的诉讼效益、查明事实, 本案应当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最为便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2)辽 0104民初402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 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存在名誉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上诉人

6、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 用,故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于利军审判员黄鹤审判员汤涛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银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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