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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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以以下简称称土地地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实施施条例)等等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在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使用、管管理土地地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必须须遵守本本条例。 第三条条 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和和切实保保护耕地地是我国国的基本本国策。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必必须加强强土地管管理,制制止乱占占耕地和

2、和滥用土土地,维维护土地地的社会会主义公公有制,保保护土地地所有者者和使用用者的合合法权益益。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管理和和监督工工作,其其主要职职责是: (一)宣宣传、贯贯彻执行行土地管管理的法法律、法法规; (二)组组织编制制和实施施国土规规划、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土土地资源源开发规规划和基基本农田田保护规规划、土土地复垦垦规划、土土地整理理规划、未未利用土土地开发发规划; (三)组组织基本本农田划划定,实实施土地地用途管管制,会会同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实施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和和未利用用土地开开发,组组织土地地

3、整理、土土地复垦垦; (四)组组织实施施土地资资源调查查、地籍籍调查、土土地统计计、土地地动态监监测,实实施土地地权属调调查、土土地登记记发证,调调处土地地权属争争议; (五)组组织实施施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管管理土地地使用权权转让、出出租、抵抵押、作作价出资资、交易易,组织织基准地地价和标标定地价价评测,审审定评估估机构从从事土地地评估的的资格,确确认土地地使用权权价格; (六)负负责拟定定农用地地转用方方案,受受理使用用土地申申请,办办理土地地征用、划划拨手续续; (七)实实施土地地监督检检查,依依法查处处土地违违法案件件; (八)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职责。 乡(镇镇)人民民政府依

4、依法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土地管管理的有有关工作作。 第二章章 土地地的所有有权和使使用权 第四条条 乡(镇镇)、村村因历史史原因形形成的公公用和预预留的集集体机动动土地,属属乡(镇镇)、村村全体农农民集体体所有。 第五条条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办理理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和和出租、抵抵押等权权利的设设定登记记及变更更登记。 确认林林地、草草原的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确确认水面面、滩涂涂的养殖殖使用权权,分别别依照森森林法、草草原法和和渔业业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办理理。 第六条条 依法法改变土土地的所所有权、使使用权的的,因依依法转让让地上建建筑物、构构筑物等等附着物

5、物导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依依法改变变土地用用途的,必必须自改改变或者者批准之之日起330日内内持相关关批准文文件向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土土地变更更登记申申请。 第三章章 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 第七条条 县、乡乡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应当划划分土地地利用区区,明确确土地用用途。县县级土地地利用区区,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划定。乡乡级土地地利用区区,在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指导导下,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划划定。 城镇建建设和非非农业建建设必须须节约使使用土地地,可以以利用荒荒地的,不不得占用用耕地;可

6、以利利用劣地地的,不不得占用用好地。 禁止毁毁坏森林林、草原原开垦耕耕地;禁禁止围湖湖造田和和侵占江江河、湖湖泊滩地地;禁止止在二十十五度以以上陡坡坡地开垦垦耕地。 第八条条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 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在地的乡乡(镇)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其其他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逐级级上报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批准准。 第九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编制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利用

7、年度度计划,由由本级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门编制,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经批批准的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由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实施。 乡级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在在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指指导下,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编制,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审批程程序和权权限上报报批准,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实实施。 第十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将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的执行行情况列列为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计划划执行情情况的内内容,向向本级人人民代表表大会报报告。 第四章章 耕地地保护 第十一一条 各

8、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按照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在在有利于于生态平平衡和水水土保持持的前提提下,用用出让、承承包、出出租等方方式开发发荒山、荒荒地、荒荒滩和零零星、闲闲置、废废弃的土土地,从从事种植植业、林林业、畜畜牧业、渔渔业生产产的,使使用期限限最长不不得超过过50年年。 第十二二条 开开发国有有荒山、荒荒地、荒荒滩用于于林业、种种植业、畜畜牧业、渔渔业生产产的,按按照下列列权限批批准; (一)一一次性开开发600公顷以以下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二)一一次性开开发600公顷以以上、330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批批准; (三)一一次性开开发30

9、00公顷顷以上、660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开发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荒山、荒荒地、荒荒滩用于于农业生生产的,一一次性开开发在110公顷顷以下的的,由乡乡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超超过100公顷的的,按照照前款规规定的批批准权限限办理。 第十三三条 经经批准占占用耕地地进行非非农业建建设,一一年以上上未动工工建设,又又不组织织耕种或或者挖了了基沟、砌砌了石脚脚、围墙墙,闲置置荒芜超超过一年年的,应应当缴纳纳该耕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44倍的闲闲置费;连续二二年未使使用的,经经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无无偿收回回土地使使用权,重重新安排排使 用。 土地闲闲置

10、费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征收。 第十四四条 从从事非农农业建设设的单位位和个人人,经批批准占用用耕地的的,应当当开垦与与所占耕耕地数量量和质量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有条条件开垦垦的,应应当按照照所占耕耕地前三三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38倍的的标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开垦垦的耕地地不符合合要求的的,对不不符合的的部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 耕地开开垦费由由批准农农用地转转为建设设用地的的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征收。其其中,依依法应当当报经国国务院批批准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征收,耕耕地开垦垦费实行行专项资资金管理理,专项项用于新新耕地开

11、开垦。 第十五五条 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应当当确保本本行政区区域内耕耕地总量量不减少少。耕地地总量减减少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责责令在规规定期限限内组织织开垦与与所减少少耕地的的数量与与质量相相当的耕耕地,并并由省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验收。新新地建设设用地后后,确实实无地开开垦或者者新开垦垦耕地的的数量不不足以补补偿所占占用耕地地数量的的,必须须报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减免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开垦耕地地的数量量,进行行易地开开垦。 第十六六条 州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划划定的基基本农田田应当占占本行政政区域内内耕地的的80

12、以上。各各地、州州、市的的基本农农田指标标由省人人民政府府确定。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采采取措施施,维护护排灌工工程设施施,改良良土壤,提提高地力力,防止止土地荒荒漠化、盐盐渍化、水水土流失失和污染染土地。 第五章章 建设设用地 第十七七条 建建设征用用土地,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统统一受理理建设用用地申请请,经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审审核后,按按照审批批权限逐逐级上报报批准。 建设征征用、使使用土地地,涉及及农用地地转用的的,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申请,经经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审核后后,按照照审批权权限逐级级上报批批准。 征用、占占用林地地和在城城市规划划区内

13、征征用、使使用土地地的,用用地单位位和个人人分别报报经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林业、建建设部门门审核同同意后,按按照本条条例规定定办理建建设用地地审批手手续。 经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用用地单位位必须按按照批准准的用途途使用,不不得擅自自改变。确确需改变变用途的的,按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五十六六条规定定办理。 第十八八条 国国有农场场、林场场、牧场场、渔场场和水利利设施管管理单位位,利用用本单位位使用的的土地从从事农业业建设的的,按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实实施条例例和本本条例的的规定办办理农用用地转用用和批准准用地手手续。 第十九九条 建建设需要要征用农农民集体体土地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

14、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建建设单位位,拟定定征地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并听听取被征征地的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和农农民的意意见。 征地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应当列列入建设设项目用用地预审审内容。征征地补偿偿、安置置方案随随征用土土地方案案批准之之后,由由被征用用土地所所在地的的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在115日内内公告征征地补偿偿、安置置方案并并组织实实施。被被征用土土地的所所有权人人、使用用权人应应当在公公告规定定的期限限内,持持土地权权属证件件到当地地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办办理征地地补偿登登记。 第二十十条 征征用下列列土地,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一)基基本农田田以外的的耕地不

15、不超过335公顷顷的; (二)耕耕地以外外的其他他土地不不超过770公顷顷的。 第二十十一条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市和和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在地的乡乡(镇)建建设用地地规模范范围内,州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为为实施该该规划而而将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按按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分分批次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乡(镇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内,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府为实施施该规划划进行农农村村民民住宅、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设施建建设,而而将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按按照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分批次次逐级上上报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批批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以外的的建设项项目占用用土地,涉涉及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按照本本条前三三款规定定批准农农用地转转用,需需要征用用集体土土地的,在在省人民民政府征征地批准准权限内内的,同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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