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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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的认定和处理要按以下工作程序操作。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

2、(含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本次升学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

3、材料的;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认定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考生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1.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同时让考生写出违纪

4、经过,对考生作弊的工具、材料等应予暂扣。2.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依据,应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副主考签字确认。3. 考生违纪确认后,应填写违纪登记表,监考教师签字、主考签字、监察组长或监察员签字后交市教育局。五、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及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3.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5.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6. 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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