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授信资产十级分类管理实施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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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授信资产十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有效地识别法人客户授信资产风险,真实反映我行法人客户授信资产的质量,规范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和认定工作,全面提高我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x发【2015】871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人客户信贷资产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对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同业客户)发放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垫款、保理融资、承兑、保

2、函、贷款承诺等)。对国标小企业风险分类应按照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分类,并按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表(见附5)确认分类状态。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法人客户授信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含或有债务,下同)的可能性。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授信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授信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授信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加强授信资产管理,提高全行授信资产质量。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3、(四)建立健全我行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计量机制,提高信用风险量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我行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贯穿于信贷经营管理全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结果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债务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授信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授信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分行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资料准

4、备和初分工作,并根据分类结果、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辖内授信资产的分类结果的复核;对风险分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对授信资产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分析风险分布和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在日常的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行风险监控部。 第七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总行授权负责在权限内对分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 第三章 风险分类类别及核心定义第八条 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将授信资产分为正常类(A)、关注类(B)、次级类(C)、可疑类(D)、损失类(E)五类并细分为十档,后三类为不良授信

5、资产。 第九条 正常类(A)。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信贷资产安全”,即实施风险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后,对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有充分把握的,分为正常类。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授信资产分类等级可为正常类: (一)未发现操作和法律风险的低风险贷款全部划分为正常类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情况良好,未逾期欠息的贷款。 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将正常类划分为正常一级(A1)、正常二级(A2)、正常三级(A3)。正常一档(A1):债务人市场竞争能力极强,现金流量非常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极强,

6、还款意愿很好,有非常充足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正常二档(A2):债务人市场竞争能力很强,现金流量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很强,还款意愿很好,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正常三档(A3):债务人还款能力很强,还款意愿良好,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不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第十条 关注类(B)。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关注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潜在缺陷”,即实施风险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对归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带来一定的潜在威胁,应分为关注类。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授信资产(但

7、不限于),原则上应至少分为关注类: (一)逾期、垫款或欠息的贷款。(二)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债务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或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兼并、重组、分立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并可能影响贷款和债务的偿还。 (三)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将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明显下降,如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远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在报告期有较大下降,或销售收入、经营利润、经营现金流等持续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等。 (五)借新还旧,或者

8、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授信资产。 (六)债务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 (七)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八)同一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十)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可能影响债权本息偿还的不利因素。根据影响因素的严重程度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将关注类划分为关注一级(B1)、关注二级(B2)和关注三级(B3)。关注一档(B1):出现可能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因素,但债务人还款能力尚可,还款意愿良好,担保合法、足值、有效;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原则上至少划为关注一级。关注二档(B2):出现影响债务

9、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因素,债务人还款意愿一般,担保合法、足值、有效;逾期欠息在30天(含)以上的贷款原则上至少划为关注二级。关注三级(B3):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一定问题,还款意愿较差,但银行认为通过追偿担保等手段能确保足额收回债务本息;逾期欠息在60天(含)以上的贷款原则上至少划为关注三级。第十一条 次级类(C)。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预测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损失率低于40%(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损失率是指贷款和其他债权本息损失之和与应收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之和的比率,下同)。次级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明

10、显缺陷”,即实施风险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已经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分为次级类。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贷款(但不限于),原则上应至少分为次级类:(一)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一年以下的贷款。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 (三)出现贷款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存在错误或缺失等情况,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 (四)需要重组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对重组贷款,其分类级别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11、,在观察期结束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 根据影响因素的严重程度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将次级类划分为次级一级(C1)和次级二级(C2)。次级一级(C1):债务人还款困难,即使执行担保也会形成一定损失,本笔债务本息预计损失率在20%(含)以内。次级二级(C2):债务人还款出现较大困难,即使执行担保也会形成一定损失,本笔债务本息预计损失率在20%至40%(含)之间。第十二条 可疑类(D)。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测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损失率低于90%。可疑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部分损失难以避免”,即实施风险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已经存

12、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将严重影响到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分为可疑类。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贷款(但不限于),原则上至少应分为可疑类:(一)逾期或欠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各类贷款。 (二)债务人主营业务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或来源不稳定。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主要经济指标下降,出现大额亏损。 (四)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损失类(E)。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测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损失率超过90%。损失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贷款损失已经成

13、为事实”,即该贷款已经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作为银行资产的价值,即使将来有部分贷款可以收回,推迟冲销这笔贷款也是不值得的,不应在资产科目中继续保留。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贷款原则上风险分类等级为损失类: (一)贷款逾期在三年以上,无论银行采取何种措施,贷款仍要大部分损失或全部发生损失。 (二)不符合以上情况,但借款人存在下列损失特征之一的: 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4、3.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6.借款人遭受重大自

15、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不良贷款。 第四章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十四条 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和其他债务的主要还款来源,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二)债务人的还款记录(征信情况)。 (三)债务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担保。 (六)贷款和其他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债务人现金流量、财

16、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五条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和其他债务的风险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和其他债务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贷款分类认定时应按授信客户为单位,采用逐笔分类认定的方式,同一笔授信资产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七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采用“资产评级法”和“核心定义法”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及其还款意愿、授信担保因素、授信偿还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过程采用“资产评级为主,定义修正为辅”的模式,在资产评级的基础上,对于明显偏离实际状况的,采用核心定义法对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做一定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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