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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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 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 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 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 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 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

2、严的原则,每 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 50 100 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 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 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 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 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 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 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 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 化”现象.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

3、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 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 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 12 人)。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 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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