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安全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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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安全讲课稿 驾驶人应注意事项 “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宣传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奋战一百天、防事故、保畅通、促和谐”集中统一行动的工作部署,请全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2、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积极协助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按规定参加车辆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行车时不闯红灯、不越线、不超车、不超员超载、不疲劳驾驶、不乱停乱放车辆、不驾驶报废车、拼装车、无年检

2、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不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参加“交强险”。 5、不酒后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新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证后

3、,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新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公安局交警大队宣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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