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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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4.内容与要求.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1.闪点l;2的液体;4.1.1. 爆炸下限lt;1%的气体;4.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

2、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4.1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22爆炸下限1%的气体;4.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1.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4.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 闪点6的液体;41.2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42.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

3、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2.2 动火项目4.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

4、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4.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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