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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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资料: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单位:部门:日期:年月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1. 目的1.1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2. 职责2.1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实验和检查。2.2三副及主管轮机员应分别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入消防设备定期 维护保养月报表1.3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 维护保养计划3.1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列入船舶年度维修 保养计划。3.2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消防设

2、 施和灭火器具的可靠性。3.3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3.4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消防设备一览表等内容。3.5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丿、1.5.1.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防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 头。1.5.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如有)。1.5.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如有)。1.5.4. 通风系统包括挡风闸、挡烟闸、风机和它们的控制系统。1.5.5 .燃油的应急切断。1.5.6. 防火门及其控制系统(如有)。1.5.7. 通用报警系统。1.5.8. 应急发电机。(如有)。1.5.9. 手提式灭火器。1.5.10

3、. 消防员装备。1.5.11. 有线广播系统。1.5.12. 脱险通道。3.5.13.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如有)。2.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4.1每周检查和试验:4.1.1. 有线广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4.1.2. 通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4.1.3. 呼吸器气瓶完好无泄漏。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 表4.2. 每月检查和试验:4.2.1. 所有的消防员装备处于适用状态。4.2.2. 所有的灭火器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4.2.3. 消防水栓、水带、水枪妥善地处在所在位置并处于适用状态。4.2.4. 所有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隔离

4、阀处于适当的开或关的位置。4.2.5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4.2.6. 所有的气体灭火系统无泄漏现象。4.2.7. 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 表。4.3. 季度检查和试验:4.3.1. 国际通岸接头处于适用状态。4.3.2. 存放灭火设备处所和防火控制站处于适用状态。4.3.3 .对所有的防火门、挡风闸进行就地试验。4.3.4. 检查CO2瓶头与操纵系统夹头间的连接紧密性。4.3.5. 上述检查和实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 表。4.4. 年度检查和试验:4.4.1. 检查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是否处于合适位置,处于正常压力 和适用状态。4.4.2 .对探火系统进

5、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如有)。4.4.3. 进行防火门、挡风闸的遥控操纵试验(如有)。4.4.4. 进行泡沫和水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工作试验(如有)。4.4.5. 通过目测检查,确定所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到达部位的部件 处于正常状态(如有)。4.4.6. 启动所有的消防泵、检查其工作压力和流量。4.4.7. 对所有的消防栓进行工作试验。4.4.8. 检查所有防冻系统中的防冻液是否适用(如有)4.4.9 .检查货舱水喷淋系统与消防总管的接头、阀门(如有)4.4.10. 对所有的水带进行水压试验。4.4.11. 检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气冲气系统及其所通过空气的质量(如有)。4.4.12. 检查固

6、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4.4.13. 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空气吹通检查试验(如有)。4.4.14. 上述检查和试验结果应记入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 表。4.5. 两年检查:4.5.1.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含启动瓶)由船检认可的机构称量, 并出具证书。4.6. 五年一次检查:4.6.1. 所有的手提式灭火器由船检认可的机构进行水压试验,并出 具证书。4.6.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5.记录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月报表由二副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二 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 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

7、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 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 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 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 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

8、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 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 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 备材料。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 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 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 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 监护情

9、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 舶航行的区域说明。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 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 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 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 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 患,并通过V

10、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 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 型,并保持VHF守听。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 行。(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

11、格船员。第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 的资格证明。(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 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 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

12、,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 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 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 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 人员进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 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 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 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 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载修改即可使用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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