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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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政策汇编养老保险一、职工养老保险(一)历史沿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 1951 年算起,已有 64 年的历史, 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 至改革开放前,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 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 。一是实 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 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责任的转变;三是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改革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可称为 “统筹 城乡阶段”。一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着力 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实行省级统

2、筹是 1994 年;三 是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四是 2010 年开始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一举 突破了地域分割“碎片化”的体制障碍。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最早是 1978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国发 1978 104 号),目前仍沿用该文件规定的退 休年龄,该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986 年建立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甘 政发 1986 206 号文件规定企业按 17% ,个人按 3% 缴 费。 1994 年省劳动局甘肃省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金省级统 筹实施细则( 甘劳社 1994 177 号)文件

3、规定企业按 17% , 个人按 2% 缴费。 1996 年省政府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 1996 46 号)文件规 定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缴费不低于 20% ,平均 25% ; 个人缴费由 3% 起步,过渡到 8% ,个人账户 12% 。 1997 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 1997 134 号)对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一和规范,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建账,企业的平均缴费 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 25% 逐步过渡到 20% 。

4、2004 年 11 月原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 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甘劳社发 2004 165 号)规定 从 2005 年 1 月起全省企业缴费 20% ,个人缴费 8%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出台后, 2006 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 2006 87 号)即 目前养老保险所运行的政策。(二)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 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 2006 87 号)、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甘 劳社函 2009 87 号)

5、、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 的通知(甘劳社发 2008 239 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 2011 85 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14 17 号)(三)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四)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 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 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6、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计入。(五)缴费比例:企业的缴费比例为 20 ,职工按个人 缴费工资基数 8的比例缴费, 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 12 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六)享受基本养老条件:1、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 ( 生产操 作岗位 )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 (管理技术岗位 )年满 55 周岁, 女干部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 3 年 以上,可以按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 累计满 15 年。2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凡从事

7、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的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 以上,女年满 45 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3、因病因公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 50 周岁以上,女年 满 45 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4 、退职条件: 达不到退休年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5、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退休条件: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6、 2002 年 8 月后破

8、产改制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对 2002 年 8 月 6 日以后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城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 此期间又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企业 职工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在新企业实 际工作满三年以上, 方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七)退休年龄的确认: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 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 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 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 换算。(八)参加工作时间确认:以本人参加工作最早的档案 为准。(九)基本养

9、老金计发时间: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 职的次月起领取其基本养老金。(十)缴费年限的计算: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 单位的原固定工 1992 年 7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 限,1992 年 7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和职 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 1981 年 1 月 1 日至 1986 年 10 月 1 日期 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 10 缴纳了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

10、+ 实际缴费年限(建立 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 ;2、月基本养老金合计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 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调节金;3、月基础养老金 = (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职工本人全部缴费年限x 1% ;4、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x1.2%;5、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6、月调节金发放标准: 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 年限满 15 年者,每人每月发给 15 元;7、月基本养老金计发低于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 按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11、。8、对每年 1-6 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在办 理退休手续时,先按上上年度统计数据预核待遇发放,待新 的上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再重新进行基本养老金核定,并补 发从认定或审批次月按上年度统计数据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 金与预核的待遇差别。- # -9、个人账户的领取:职工在职期间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十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标准:已办理离 退休、退职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 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 采暖补贴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十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

12、办法: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 )转移接续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 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 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 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 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 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 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2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外省参

13、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 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 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 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 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市州确定。(3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保人员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按照有关规定, 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 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

14、计算确 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4)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 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 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 补缴;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 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 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

15、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 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 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 限。(十四)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1、政策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2、离休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金自 2011年8月1 日起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3、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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