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安全法制教育第一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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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202X年一(10)班安全法制教育第一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材料一:学生间相互玩耍致徐某伤残 中职班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属10级伤残。根据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2、。 材料二:某学生纠集校外人员在班级将同班同学打死 02年10月24日晚自习期间,高三 (二)班教室里突然冲进7名校外人员,对正在上自习的男生用刀捅、凳砸,2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名学生受伤后经抢救失去了生命。事情的起因却是因为一双被踩坏的足球鞋,事发前该班刘某因张某在运动场将其足球鞋踩坏而产生矛盾,在上网时将此事告之了朋友,于是出现了上面的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其八人逮捕并分别判以重刑。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一)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

3、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4、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

5、是: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和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6、的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学校安排学

7、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情提示: 一、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 1、不要因为赶时间而奔跑。 、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扶好栏杆。 3、整队下楼时要与同学保持一定距离。 4、上下楼时不要将手放在兜里。 、不要在楼道内弯腰拾东西、系鞋带。 6、上下楼靠右行。集体活动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时间,遵守纪律,遵守秩序,语言文明。 二、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l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

8、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 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等。 4活动要注意安全,切忌猛追猛打,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三、学生饮食、就餐的安全注意事项。 不吃过期、腐烂食品,有毒的药物(如杀虫剂、鼠药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吃被卫生部门禁止上市的海产品;不买无证摊贩处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不吃有毒食品(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时的纯净水。 禁止购买用竹签串起的食物。油反复使用,竹签容易伤人,食品卫生得不到保证,油炸食品有致癌物质。 四、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不靠近有电线断落地周围

9、2米内,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等电器;不用尖锐物品扎、刺电线;不在雷鸣电闪时使用电器;不用金属体去试探插座、灯口的内部,更不能用指头戳插座孔、灯口;不用湿手接触开关、插座。 五、其他校园安全的注意事项: 1.如何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甚至误解。 敢于自我反省,认真反思。如果真是老师误解,应该和老师好好交流。切忌偏激,甚至做出什么过激的行动。 2.你与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 自己的所作所为也要有安全意识。青少年时期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因此,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3.如何加强教室安全 要注意教室的安全。学生上课离开本班教室

10、一定要关好门窗,要将钱和贵重物品带在身上,不能给小偷有可之机;不要把球带到教学楼,在教室楼的走廓上踢,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校规,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试想一想,若把玻璃窗踢碎,玻璃片飞入哪一位同学的眼中,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4.为什么不能提前到校。 校门没开,一些学生在校门发生矛盾,无人调解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校门外拥挤,会造成意外伤害。 .当自己感到身体不适时,怎么办。及时告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 6.你不认识的人自称是你家人的朋友,要将你接走,你怎么办。 先让班主任与家人取得联系再视情况而定。 “119”-火警“1”-报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20”-急救 打电话时要

11、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特征。 二、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 材料一:一名十六岁的学生因投毒被处以刑罚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律知识: 一、关于违法与犯罪的相关知识: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

12、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

13、他人财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犯罪,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

1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

15、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如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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